▲山羌為保育類動物。(圖/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提供)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為兼顧野生動物保育並維護原住民族文化,農委會林務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修正草案,將原住民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明定為罰款新臺幣2萬~10萬元,避免「移送法辦」等司法爭議。
先前台東海瑞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因為母親想吃肉,孝順的他帶著私改的槍枝獵捕長鬃山羊和山羌等保育類動物,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遭判3年6個月,引法各界對於「傳統」與「守法」的爭議。林務局表示,《野保法》第51條之1是為原住民特別設計,若有涉及違法狩獵時以不興訟為處理原則;而原本針對原住民未經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或利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供傳統文化、祭儀或非為買賣者,處以新臺幣1千元~1萬元即可結案,且第1次違反不處罰。
▼先前有布農族獵人獵捕「保育類動物」山羌,遭判處3年6個月,引發爭議。(圖/東森新聞)
不過,《野保法》第51條之1卻未針對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罰款規定,導致以往原住民族違法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時,檢方常援引該法第41條規定,處以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還會罰繳新臺幣20萬~100萬元。
對此,林務局表示,為了避免司法爭議,農委會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1條之1,明定原住民族違反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者,罰繳新臺幣2萬~10萬元,即可避免移送刑罰處置。
另外,林務局強調《野保法》第21條之1規定,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得在原住民保留地獵捕野生動物,是保障原住民狩獵文化。農委會另依《野保法》第21條之1第2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委員會會銜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兼顧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傳承及野生動物族群的永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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