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檢警不該變成正義魔人

2016年09月30日 10:35

▲兌現司法改革,蔡英文總統親任司改委員會召集人。

文/李復甸

近日因前公共工程會主委郭瑤琪出書指控檢察官,以誣陷的手法濫權偵查。在檢察官製造證據,竄改筆錄之下,法院採信判決確定,而郭瑤琪在監執行因病保外就醫。我在擔任第四屆監委曾向最高檢提出請求再審,未被接納。法律系學生心目中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一直是就業意願最高的職務。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極少數急於表現的檢察官卻成為迫害被告的「正義魔人」。

在制度上,檢察官為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必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我認為,如果要落實這些法律規範,應當做到的司法改革應包括:

(一) 嚴守偵查不公開
根據民間司改會所做的調查,民眾對司法不滿意的第一名就是洩漏偵查秘密,造成輿論審判。偵查秘密本來就是法律規定,但是檢察官常為了個人虛榮,亟於上報,於是將偵查中應守的秘密洩漏給媒體。

監察院曾調查「八里媽媽嘴命案」等,發現有些案件非但報紙所載與筆錄一字不差,甚至偵查中的照片被披露報端。因此,不只檢察官要自己節制,不可洩漏偵查秘密,更要督促警察嚴守法紀。

警政署放縱警察上報表功,大到命案、小至車禍,都可以看到派出所主管在電視新聞上夸夸而談。難道警政長官不知道警訊是偵查的一部分,不可以對外洩漏嗎? 連勝文當年被「馬面」槍擊,當時的警政署長從偵查庭走出召開記者會,直指「馬面」供稱「打錯了人」! 因此以後檢察官與法院審理再也問不出不同的話語,這位警政署長不是利用媒體替「馬面」公開串供嗎?

而警政首長不管部屬洩漏偵查秘密,難道檢察官也不管? 那還有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法務部長啊。不過,這麼明白的違法,就是沒人聞問,已經是民眾不滿意的第一名了,難道還要繼續東風馬耳嗎?

(二) 建立國家級獨立機關鑑識中心
目前國內大概有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六處、憲兵學校等三個比較具規模的民刑案件的鑑識中心。然而這些單位都屬於偵查單位,大凡案件在偵查階段經檢警移送鑑定,其後的起訴及三級三審,都不會再有翻案的機會。

鑑識機關以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中心為例,完成鑑識報告之後,便回復委託單位,自己不再留存檔案。如何採樣及鑑定的過程,並不呈現在報告之中。這種制度上造成的專斷,將可能產生多少冤枉? 脫離負責偵查的機關,設立一獨立機關負責各類案件的鑑識工作實有必要。

▲多數網友表示支持司法透明化,揭開司法的神祕面紗。(圖/翻攝司法陽光網)

(三) 刑事案件物證的歸檔管理
電腦科技進步之後,案件管理變成異常方便。RFID、QR條碼等技術早已導入物流管理,已是檔案總管理的利器,連尋常的快遞業都已充分使用。對於證物鏈的講求已是極為便利。

而我們的警、檢、調以及法院,還是停留在各自用簿本登錄,每個機關各自有不同的登錄號碼。其實,所有案卷都可以存留電子檔,證物也可以拍照。證物卡非但要有交接紀錄,而且必須對尺寸大小、取樣標準,都有規範。

我國從警偵到偵查,以至審判,卷證一再換手,證物編號卻每個機關不同,保管的證物袋各異。證物常聽聞在案件偵審過程中遺失。目前未結的疑案中,邱和順犯案的繩子各審記載不一,鄭性澤案的彈道照片與刑求影像,均在審理過程中遺失,變成無法查證的冤案。

刑事案件在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常將起訴所需之卷證帶走,與起訴無關之資料均留在警察機關。當案件審理時,被告若想利用在偵查期間所收集的證物,證明清白時,在檢察官的偵查卷中是不會有的。因為有利被告的資料與起訴無關,檢察官通常不會多事,而一併從警方帶走。留在警方的資料,日久也就未經保管而流失了。

(四) 在立法未改變前,不得違法於起訴時求刑
筆者在此話題上不知講了多少遍,道理是非常明白的。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易程序與第455條之二協商程序以外之一般案件,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在依289條完成言詞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一般案件不論有多嚴重,檢察官都不能在法院未完成調查證據進行辯論之前,具體求刑。社會長年來之所以批評「恐龍法官」、「奶嘴法官」,有一項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為具體求刑造成社會印象,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後若與「輿論判決」不符時,就是司法不公了。檢察官只需要向法院提出證據,在法院判決之前,無罪推定是沒有討論餘地的鐵則。

在監察院提出報告糾正之後,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刻明白違法的所在,通函全國在立法未改變之前,不得違法於起訴時具體求刑。曾前部長因黃世銘案莫名下台之後,兩度質問法務部長羅瑩雪,順從部分檢察官之偏見,拒絕監察院的糾正意見。我因為第四屆監委任滿,而第五屆監委任意結案,這項堅持也就落空了。

在檢察官倫理規則中更要求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為使命。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刑事訴訟法在第2條明白規定,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該作的是依法起訴不法,同時要依法保護無辜。檢察官豈能好出鋒頭,而自我裝扮成「正義魔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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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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