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違法超限舉債! 劉政鴻遭監察院彈劾

2016年10月6日 18:31

記者楊佳穎/台北報導

監察院6日晚間召開記者會表示,去年初苗栗縣政府驚爆無法如期支付廠商工程款及延緩發放員工薪資的財務危機,新任縣長徐耀昌數次北上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財務周轉問題;而本案經由民眾陳情,監察委員劉德勳及高鳳仙立案調查後,監察院今通過對前縣長劉政鴻的彈劾案,希望能促請各地方政府正視預算編列執行及債務舉借的問題,以避免現存的地方公債問題持續惡化。

監委劉德勳及高鳳仙表示,本院調查發現劉政鴻所涉違失如下:

劉政鴻於94年12月就任苗栗縣長,苗栗縣政府95年底短期公共債務比率31.55%超過法定債限,當時苗栗縣的財務狀況已明顯惡化,劉政鴻對於縣府當年財政惡化情況自難稱不知悉。

而且,苗縣主計單位95年6月23日簽請籌編該府96年總預算案時,在簽辦過程中,財政單位在會簽中雖已表示,縣府財政困難,收入與支出嚴重失衡,舉債已達法定上限,且以當時的歲入財源已無法籌編往年歲出需求等問題。但劉政鴻無視前揭情況,反而在97年起大幅擴張歲出,致使苗栗縣政府收支短差日益惡化,97年至103年間歲入歲出短絀金額合計高達361.75億元,平均每年的財務缺口約51億餘元,遠高於95年及96年的22億及18億餘元,是造成苗栗縣政府財務危機的主因。

監委劉德勳、高鳳仙表示,96年至103年,苗栗縣每年的歲入決算金額約在165億餘元至223億餘元之間,但是歲出決算金額卻高達183億餘元至281億餘元間,該縣的歲入能力明顯無法支撐大幅擴張的歲出。因此,為了造成預算平衡的假象,劉政鴻違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在8年間虛列無中央核定依據的補助收入預算共計510億餘元(其後實現數僅27億餘元)。此種嚴重違反預算法令的行為,主計總處及審計部早在95年就行文要求改善,但劉政鴻置之不理,且在預算編審會議中,公然指示縣府轄下單位配合辦理,且强制分配各單位虛編的額度。

100年起苗栗縣政府的公債嚴重違法超限後,100年至102年間,共提出3次償債計畫,但都未落實執行。101年提出第2次償債計畫時,行政院同年7月雖核准該計畫,但要求該府在改善債務情況至符合法定債限前,公債餘額不得超過同年6月底之餘額399億餘元。但是劉政鴻並未檢討減省歲出,反早在100年9月與臺灣銀行改訂契約提高透支額度至80億元,使苗栗縣政府的透支債務由100年的13億餘元節節高升,到102年已增加為76億餘元,使公債總額在102年底增加至401億餘元,除違反公債法有關債務超限後不得再舉債的強制規定外,且對上級機關的監督要求視若無睹。

而且,劉政鴻為了符合行政院於101年7月要求公債總額不得超過399億餘元的指示,從當年開始大舉調用縣府轄下各種基金專戶資金,且未予歸還的金額,由100年底37.17億元,增加為101年底的75.97億元、102年底的87.04億元,到103年底已高達147.76億餘元,基金專戶帳上應有資金僅餘31.83億元。到了104年初,基金專戶資金已無法再應付縣庫調度需求後,縣府終於爆發無法支付員工薪資及廠商工程款的財務危機。其後由財政部協調臺灣銀行建置融資調度平臺,由取得縣府付款憑單的廠商將債權讓與該行,但廠商需自行負擔4%的利息費用,僅104年8月至105年3月止,臺灣銀行就先行代為支付高達40.07億餘元的帳款,但是廠商也要自行負擔利息1.6億餘元,嚴重傷害廠商權益。

監委劉德勳、高鳳仙認為,主計總處早有規定,中央核撥鄉鎮市的災害復建經費,縣府處理方式應為:「核定後先行撥付30%外,其餘款項俟地方政府完成發包後,1千萬元以下就未撥足部分予以一次撥付,1千萬元以上視實際進度核實撥付」但是,劉政鴻自101年底起違法留用中央對轄下鄉鎮公所的災害補助款高達2.1億餘元,截至105年5月才轉撥571萬餘元,有的災害復建款被留用長達1,035天,工程都已完工了,但是到監委調查時都沒有撥給公所,根本漠視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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