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駕駛或乘客,開車門都要特別注意。(圖/記者李毓康攝)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攸關勞工退休金提領方式、交通相關處罰以及搶救冤獄案,立法院1日一口氣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以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等三項法案。
勞工退休金提領:
立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勞工年滿60歲,其年資滿 15 年者,退休金提撥可自由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
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可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修法後,只要年資逾15年以上,就能自由選擇請領方式。
另外,考慮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三讀條文明定,勞工依規定選擇請領退休金方式,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至於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的年資為準。年資若中斷者,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汽車行駛相關處罰:
不論汽車駕駛、乘客,現在在路上打開車門要注意了!立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增訂汽車未依規定開關門肇事,可處駕駛人1200到3600元罰款。
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臨停或停車開、關車門,應注意行人及其他車輛,但無罰則。因路上常發生開車門造成的嚴重事故,立委提案修法,在《道交條例》增訂汽車開關車門肇事罰則。
新修條文規定,臨時停車或停車時,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處汽車駕駛人1200元以上3600元 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則處罰該乘客。
搶救冤案:
為避免冤案一再發生,立院也於1日三讀通過「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根據草案內容,未來判決定讞後,受判決人及其親屬等得向法院聲請DNA重新鑑定,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再審或翻案,但不得抗告。
「刑事案件確定後去氧核醣核酸鑑定條例草案」是由民進黨立委顧立雄提出。根據條文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被告可提請原審法院同意,將證據送交再鑑定,求得再審或翻案的機會。
可申請的對象,包含受判決人、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若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可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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