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欠繳汽燃費達900元以上才開罰。(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公路法》第75條,將欠繳汽燃費開罰的標準,從屆期改為累計達新台幣900元才開罰,讓機車族不會因一時忘記繳汽燃費,或是還沒收到繳費通知就被開罰。
現行條文規定的開罰標準是屆期不繳納者,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緩,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修正條文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台幣9百元以上者,處新台幣3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提案的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指出,被罰款的情況中,甚至有欠繳167元,被開罰600元的情形。而機車最高可罰600元,與汽車欠繳一個月以上未滿兩個月的罰款相同,但機車每年的汽燃費只有300、450及600元。
鄭運鵬認為,對於許多民眾因個人因素,戶籍地與居住地不同時常無法如期收到繳費通知,致逾期未繳,若因此而受罰,徒增民眾負擔,尤其是對使用機車代步的勞工階層顯有不公。因此,才提案修正《公路法》第75條增列條件,欠繳金額須累計達3千元以上,主管機關才得以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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