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救災。(圖/資料照/記者黃克翔攝,下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高雄市區2014年7月31日23時57分,發生台灣史上最嚴重的石化氣爆事件,造成32人死亡、321人受傷,其中市民楊伯祿的車當時停到三多路的停車格,遭氣爆受損,因此向市政府求償10萬,地院一審判賠4萬,市府不滿上訴,合議庭認為沒有上訴理由,因此駁回,成為氣爆案中首例民刑事獲賠案件。
高雄當時發生史上最嚴重的氣爆,造成32人死亡,根據調查報告,認定爆炸原因為4吋丙烯管線,遭不當包覆於排水箱涵內,致管壁由外向內腐蝕並日漸減薄,而無法負荷輸送管內之壓力而破損,致運送中液態丙烯外洩,最終引起爆炸,市府事後替受災戶代為向李長榮化工求償,不過仍有11戶受認為市府也有過失責任,因此提告國賠。
其中楊伯祿轎車當時停在三多路的停車格,因氣爆受損,因此向市府求償10萬元,一審法官認為,依照國家賠償法,公共設施因為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導致人民生命財產等受損,國家就該賠償,再加上氣爆原因,是排水箱涵的4吋丙烯管線便宜行事,才讓丙烯外洩,市府有責任賠償。
高雄市政府不滿判決,認為該箱涵是前高雄市府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所設,縣市合併後應屬水利局管轄,應向水利局提告,加上前水利局在民國80年8月7日召開協調會結論有誤等理由,提出上訴,不過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的判決無誤,因此駁回上訴,敗訴確定也成為氣爆案中,民刑事訴訟中第一件確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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