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鵬涉貪 台中高分院更二審判4年6月、褫奪公權4年

▲立委高志鵬。(資料照/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民進黨籍立委高志鵬被控在國有財產局市場承租價購案中遊說,收受政治獻金新台幣50萬元,台中高分院更二審17日宣判,依貪汙罪將高志鵬判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追繳不法所得50萬元。

高志鵬一審被依貪汙罪判刑5年6月、二審被判決無罪、更一審被判刑7年6月,他不服上訴,更二審今天判決4年6月,本案還可提起上訴。不過,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查出高志鵬向國有財產局副局長請託、關說,具有「實質影響力」。

台中高分院今宣判原判決撤銷,並指出,高志鵬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4年6月,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幣50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同時,台中高分院也表示,姚糧鈿共同非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及職權命令,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圖自己及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1年4個月,褫奪公權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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