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的性觀念開放讓檢警詫異。(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圖非當事人)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22歲張姓男子去年3月透過通訊軟體Line認識一名13歲少女,兩人結識後相談甚歡,他從今年1月開始開車載對方出遊,隨後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甚至還曾傳訊「很想愛愛,妳的陰道是我的」,並要求拍攝下體照片傳送。兩人肉麻簡訊被少女母親發現,氣得馬上報警。
據《自由時報》報導,少女在簡訊被發現後泣訴自己遭性侵,隨後在母親陪同下向檢警指控張男犯行,但檢方調查卻發現,小美不僅謊稱已經年滿18歲、合意與對方發生性行為,還想介紹好姊妹一起玩3P,勘驗2人對話內容,張男留言「寶貝,拍妳的下面給我看」,少女也回覆「直接看不是比較快?」,看起來根本不像是性侵,也讓檢警對少女性觀念開放感到訝異。
依照《刑法》227條規定,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者發生性行為,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未滿十四歲,更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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