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認為,員警沒錄到開車畫面,檢方也無法提出更多證據,判無罪。(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蘆洲一名李姓男子4月將車違停在巷口,被警方盤查,因為渾身酒味又坐在駕駛座,被依公共危險罪起訴;新北地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李男酒後開車,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46歲李男4月15日晚上10點多,將車違停在蘆洲中原路一處巷口紅線,未熄火且閃著警示燈;徐警上前盤查,不但聞到酒味又見對方坐在駕駛座且手放方向盤,當場酒測,數值高達0.91。對此,李男堅稱,他當時把車子停在巷口等待妹婿,因為口渴才會打開車內的酒,並未開車。
法官認為,員警的錄影畫面沒錄到李男開車的畫面,檢方也無法提出有駕駛行為的證據,不能因為酒測超標又坐在駕駛座就判刑,判決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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