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震維金龍大樓建築未依法施工,倒塌崩壞造成慘重傷亡。(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0206台南地震維冠大樓倒塌案,造成住戶115人死亡,103人輕、重傷,致使眾多住戶家破人亡,建商林明輝等5人被各判5年、罰金9萬元,台南地院強調, 林明輝等人涉犯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官已處法定最重刑。
法官認為,被告林明輝為維冠建設公司負責人,計劃興建「維冠金龍大樓」,與配合之建築師鄭進貴共同向建築師張魁寶(原名張鷹寶)借牌,並由鄭進貴擔任實際上之設計及監造人,惟申請建照之相關建築圖說則由維冠建設公司之設計部自行繪製,另委託大合鑽探公司之結構技師鄭東旭為結構計算。
鄭東旭疏未注意應按實計算建物之靜載重(低估)等情,致使結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44.3%,連帶地震最小總橫力(V)亦低估16.3%,造成柱、梁構材設計強度不足,另配筋時柱斷面不當減縮或弄錯方向,又為短向構架均為單跨度、沿永大路店鋪設置深度4公尺騎樓、1樓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結構設計。
林明輝與維冠建設公司設計部經理洪仙汗,明知其等欠缺結構工程技師及建築師之相關專業智識與能力,為節省營造成本,於81年間申請建造執造及82年間申請建造執造變更設計時,竟疏未按照結構計算書之設計,指示不知情之設計部繪圖員,於繪製建築設計圖時,將A、H棟連接之大梁由連接柱改成搭梁,G、I棟連接之大梁改成小梁,1-5樓C1-C7柱與梁接頭鋼筋號數及間距,由5號10cm,改成4號13cm,將部分柱斷面尺寸減縮,及取消1至4樓B至D1棟間之隔戶牆,暨變造結構計算書。
施工部分,林明輝為節省營造成本及符合建築法規,借用甲級營造廠商大信工程公司名義擔任承造人,實際上由維冠建設公司自行鳩工興建,林明輝又疏未注意慎選、監督適任之員工、工地主任及包商,依規定及圖說施工,復疏未注意應僱用主任技師,及未通知或要求大信工程公司名義上所僱用之主任技師黃厚民(已歿)確實到場勘驗查核施工狀況,且於82年4月至同年7月底前,及同年11月至83年8月竣工前,未僱用工地主任,致施工時未依結構計算書梁、柱7號以上主筋之應用4200kgf/c㎡高拉力鋼筋,卻誤用2800kgf/c㎡之中拉力鋼筋,使主筋鋼筋拉力強度不足設計值1/3,折減效果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1/3,另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彎鉤,擅自將1樓A、B棟間之隔戶牆予以拆除,另2至4樓A、B棟間之隔戶牆則擅自取消未予施作。
張魁寶、鄭進貴2人應共同負實質設計人、監造人之責任,卻疏未注意盡其等專業之設計及審核之注意義務,其2人即在申請建造執照、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所須之相關建築圖說、結構計算書、申請書及其他書面等資料上之蓋章、簽名,致未能發現上述結構設計及建築圖繪製之諸多疏失,且均未曾至工地現場為監造行為。
105年2月6日凌晨3時57分許發生美濃地震,台南市永康地區測得地震之地表加速度東西向僅為136.94gal(換算地表加速度約為0.14g,屬於震度5級,距設計地震0.3g及倒塌地震0.4g尚遠)。然「維冠金龍大樓」因下述原因而倒塌:1、結構設計時低估靜載重44.3%,連帶地震最小總橫力(V)亦低估16.3%。
2、梁、柱7號以上主筋4200kgf/c㎡高拉力鋼筋誤用2800kgf/c㎡之中拉力鋼筋,折減效果約等同鋼筋數量不足1/3。
3、繪製建築設計圖時,將A、H棟連接之大梁由連接柱改成搭梁,G、I棟連接之大梁改成小梁。
4、另配筋時柱斷面不當減縮或弄錯方向,又為短向構架均為單跨度、沿永大路店鋪設置深度4公尺騎樓、1樓挑高6公尺等不佳之結構設計。並因前述鋼筋續接器施工不良,梁、柱接頭未加箍筋,及梁主筋未做彎鉤等原因,致大樓於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
因此造成住戶115人死亡,103人輕、重傷,致使眾多住戶家破人亡,由上述大樓倒塌、倒塌後使房屋損壞加速、加劇及傷亡增加之原因可知,尚難諉責於天災或不可抗力,而係整個建築案件之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之繪製、建築施工之施作、監造、監工過程中,因層層相依之人為重大過失所造成,眾多被害人因此身心均受有巨創,家園全毀,家破人亡,情狀甚為淒慘,其中最為悲慘之家族為陳惠華家族,共計9人死亡;許榮男家族,共計7人死亡、1人受傷;李吳明月家族,共計6人死亡、1人受重傷。
法官認為,本案所造成之損害,要非僅造成數人或數十人傷亡之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所可比擬,且被告等人又未與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復均矢口否認犯行,互相推諉,未見悔意,即便量處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猶嫌不足,而均量處被告5人法定最重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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