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男趁女職員喝醉,竟把她帶到飯店趁機猥褻,被判8月徒刑。(圖/示意照/圖中人物和新聞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撿屍被判刑8月!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是公司的主管,趁底下女職員小愛(化名)喝醉,竟把她帶到飯店乘機猥褻;小愛驚醒推開對方,並傳LINE向前男友求救,「我被強…救我」。法官近日判林男8個月徒刑。
判決指出,2015年某日下午6時,林男和小愛參加聚會飲酒後,他將酒醉的她攙扶回公司的辦公室內;晚間7時許下班,他聲稱要送她返家,帶到某飯店開房間,趴壓在她的身上,親她的嘴唇,將手伸入她的衣物中撫摸胸部、臀部。
小愛驚醒後掙脫,傳LINE給前男友,「救命」、「救我」、「拜託」、「我不知在哪」、「我被強」、「我沒、可是我被脫、我喝很醉、剛被親突醒」、「我喝超醉、中午跟業務唱歌、現在很醒、可是他不讓我走、我不知道怎麼辦」、「不要警、拜託、難看」。當晚8時,小愛在林男的攙扶下退房,由前男友報警。
被告否認犯行辯稱,當天與小愛進房間,只為讓她休息,至於跟同事隱瞞兩人在飯店,是擔心其他人誤會。被告辯護人辯稱,小愛倘若被猥褻,大可奪門而出、大喊求救,何必以行動電話傳簡訊向友人求救。
證人表示,事發後2天,接到小愛打的電話,對方說被林男猥褻,說要用最快速度離職,沒辦法跟他在同一個地方上班,無法和他面對面。
法官調閱公司和飯店監視器畫面發現,小愛手臂被林男握住,她腳步些許不穩,甚且低頭搖晃;法官認為,她發現被乘機猥褻時,因不知身處何處,一時出不去房間,處於驚慌失措,且傳訊向友人求救時,表明因覺得不光彩及顧慮工作,不願報警追究。
法官認為,被告未有前科紀錄,品行尚可,然其為滿足性慾,竟利用其下屬酒醉意識模糊、不知反抗之際犯行,顯未尊重告訴人之身體自主權,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法官說,被告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害,暨斟酌犯罪之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因此判刑。全案可上訴。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