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艦4年3海損、維修費超過3億 監察院彈劾前後2艦長

▲台南艦。(圖/翻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官網)

記者張暐珩/台北報導

「台南艦」是行政院海巡署現役巡防艦,2010成軍後,負責巡弋東沙與南沙海域,但接連發生3次海損,維修金額還高達3億8000多萬元。監察院監委高鳳仙、楊美鈴立案調查後,13日通過彈劾艦長江東興及視察楊志成2人,將送公懲會處份。

監察院指出,台南艦於99年11月成軍服役後,不到半年時間即發生第1次海損,之後陸續再有第2、3次,該艦4年內即發生3次海損事件,共停航848天,維修金額高達新臺幣3億8千萬餘元。監察委員高鳳仙及楊美鈴立案調查後,監察院於13日通過對艦長江東興及楊志成的彈劾案,希望能促使海巡署加強所屬人員、艦艇有關航海專業技能之精進與妥善率之提升,以維護我國經濟海域巡護密度與執法能量。

一、江東興違失部分:
江東興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0年5月12日指揮駕駛該艦航往高雄港時,4時48分雷達發現柏明輪,望遠鏡看到柏明輪紅燈,不僅未依規定採取明顯避讓行動,而且於4時54分後離開駕駛臺回艦長室,讓沒有適任證書、依法不能當值擔任駕駛且判斷經驗不足之柳錦良駕駛該艦,致該艦遲至兩船距離僅2.39浬時才採取右轉避讓,最後採取加速向右轉向避讓,又疏忽持續確認柏明輪之動向,且在碰撞前未鳴放汽笛警示或以VHF呼叫柏明輪,而於5時0分遭柏明輪撞擊,停航435天,於101年7月20日始復航,經法院判決修復費用2億2,633萬7,730元,台南艦須負75%碰撞責任而應負擔1億6,975萬3,297元,維修出險金額為2億2,556萬7,925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10萬元,於102年4月15日給付完畢。因此次出險金額過於龐大,超出保險公司得標金額,與第2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後續與第3次海損導致103年船體保險降低為全損才賠條件。此外,此次及第2次及第3次海損更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以上保險不利條件形同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影響所及甚為深遠,違失情節重大。

二、楊志成違失部分:
楊志成身為台南艦艦長,於101年8月30日15時55分駕駛該艦在金門料羅港結束演練離開碼頭時,疏未注意退潮水深不足,亦未申請拖船協助,致該艦船體觸礁擱淺,造成俥葉及穩定翼海損,停航125天,維修費用3,050萬9,934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2年11月13日給付完畢,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102年船體保險由全險降低為機器海損不賠條件;其於102年12月22日12時25分駕駛該艦在東沙海域下令起落錨時,便宜行事,未依規定核對人工與電子海圖,因雷達、測深儀使用及航線選擇之疏失,致該艦於12時30分發生擱淺,造成船體及推進軸系嚴重損壞,停航288天,維修費用高達1億2,511萬6,443元,其中海巡署自負額為500萬元,於104年1月9日給付完畢。因此次出險金額過於龐大,超出保險公司得標金額,此次海損與第1次海損造成103年船體保險再降低為全損才賠之保險條件。又因第2次、第3次及第1次海損造成104年船體保險條件為機器海損不賠,以上保險不利條件形同置總船價高達168億餘元之各式艦艇於無形風險中,影響所及甚為深遠,違失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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