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愛小三是「性自主」 通姦除罪提案爭「家庭性解放」

▲婚後和他人通姦在台灣違反刑法。(圖/記者周宸亘攝)

網搜小組/綜合報導

「通姦除罪化」的議題在10月「大法官人事案」時受多位新任大法官力挺,再度受到社會關注。近日也有人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希望台灣能將通姦除罪,提案者指出,「通姦是個人人身的性自主權,婚外性行為也是跟第三者合意產生,所以法律不應干涉人的性自主權,也不該懲戒通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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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在國發會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表示,通姦在倫理方面的確顯得道德淪喪,但在家庭和婚姻關係方面,應該是夫妻兩方的感情問題,所以法律不應過於干涉雙方婚姻生活性自主權,「法律應只負責建立和承認男女兩者間的關係,不應懲戒合意發生的通姦行為。」

▼提案人認為法律不應干涉性自主權。(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提案者認為,通姦的除罪化是一種婚姻家庭的性解放,尊重婚後夫妻間的性自主權不再侷限於自己的丈夫或妻子,也是爭取男女的性解放和情慾自主,更可消弭婚姻關係中不合理的負擔。

大法官詹森林、張瓊文曾在10月人事提名案時贊成「通姦除罪化」,當時張瓊文表示,用通姦罪來維繫婚姻,關係只是表面的,「對婚姻不忠貞的另一方,以及想要離開婚姻的一方多是男性,若因法律的介入,反而會讓雙方心中的疙瘩更深,對於子女後續的教養也會形成很大的陰影。」

據了解,南韓憲法法庭已在2015年以7比2的票數裁定1953年實行的通姦罪法條違憲,完成南韓的通姦除罪化,當時首席法官朴桓哲表示,「即使通姦在道德上應受譴責,國家權力也不應侵犯個人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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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爭取婚姻家庭性解放。(圖/記者周宸亘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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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165打詐儀錶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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