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森新聞記者吳壽山、黃思鳳/台北報導
同樣偷竊店家塑膠袋,下場卻大不同。今年5月一名郭姓婦人到饒河夜市隨手扯下某店家的紅白塑膠袋裝東西,被依竊盜罪判罰2000元,緩刑2年;不過也有一名梁姓婦人隨手拿檳榔攤塑膠袋裝麵,遭檳榔攤報警究辦,這起案件檢察官卻認為,塑膠袋價值低,所以不起訴處分。
塑膠袋就掛在攤位前,店家打包時方便取用,卻有民眾順手自己拿,店家覺得這行為根本就是偷竊,憤而報警。被抓的梁姓婦人向警方辯稱,她是因為買了麵,拿在手上不方便,才會拿走塑膠袋,而也有一名郭姓婦人在饒河夜市隨手抽走塑膠袋,和店家吵了起來;同樣是抽塑膠袋,結果卻不同。
當時梁姓婦人經過檳榔攤時,沒有經過店家同意,就自己取走塑膠袋,讓店家非常生氣,士林地檢署認為,梁姓婦人雖然犯行明確,但因為塑膠袋價值極低,才會給予不起訴處分。
不過這不起訴處分,其他店家有不同感受。一名檳榔攤店員說,「不管它是多少錢,至少要讓人家同意你,人家願意給你你才能拿,人家不同意你,不算偷就是搶。」另一名小吃攤店員說,「如果我們在他來拿走,這樣就沒禮貌啊!有問、有禮貌就給他。」
律師陳克譽也表示,「今天不管財物的價值高或是低,你只要沒有經過別人同意,取走他人的物品,那這時候就會構成我們講的《刑法》上的竊盜罪,那只是處罰上面會有輕微跟重的區別而已。」
判決結果差很大,即使是價值不到1元的塑膠袋,也是店家的財產,有需要時,還是先知會一聲,尊重店家,免得挨告得不償失。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