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454萬贓款回家遭起訴 侵占罪最高罰500元?

▲柯翁當晚主動到警局報案。(圖/記者楊佩琪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銀盜領案發生尋鈔案外案,內湖65歲柯姓老翁拾獲其中一袋454萬元贓款並帶回家,雖然事後主動報案,也辯稱「看到錢,一時不知如何處理,才拿回家」,但因為報案時間跟撿到錢的時間相差16小時,引發檢警懷疑。士林地檢署今天偵結,依侵占罪嫌將柯翁起訴,恐處500元以下罰金。不過這也引發外界高度關注,有人質疑這樣是否會變相鼓勵民眾挺而走險。

起訴指出,安卓斯(又譯安德魯)所屬詐欺集團於今年7月9日至11日,自第一銀行設置在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等處的自動櫃員機盜領新台幣8000多萬元後,將其中近2000萬元現金藏在台北市內湖區西湖公園的山上,沒想到柯翁於7月20日上午9、10時許發現這些現金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未通報警政機關且將其中的454萬2200元帶回住處,直到柯翁兒子晚間返家得知並勸說後,才到內湖分局歸還款項。

▲專案小組當時帶著柯姓老翁前往內湖山區還原過程。(圖/記者柳名耕翻攝,下同)

柯翁接受偵訊時,坦承的確有檢走款項並於當天晚間歸還,但辯稱一時不知道該如何處置,很害怕才拿回家。不過,檢方認為,柯翁所言誠屬空言,且與常情有悖,因此認定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外,柯翁雖有主動到派出所報案,但自首要件須是在坦承犯罪並願意接受處罰,但柯男否認犯罪,因此並不符合自首要件,仍將他依侵占罪起訴。

由於柯姓老翁發現鉅額贓款後,竟將其中一袋454萬元帶回家,雖然當晚就到警局報案,但這個行為仍引發外界正反兩極評價,因為根據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00元以下罰金,有人質疑「這樣不就變相鼓勵侵占嗎?」


律師葉恕宏表示,柯翁的行為涉犯刑事及民事責任,但因為柯翁有將那筆贓款歸還,所以民事方面已無責任,至於涉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部分,的確一直以來都有這個爭議,有人認為如果那筆金額大,刑事責任卻相對較輕,那不就會變相鼓勵民眾挺而走險?雖然侵占遺失物罪最高僅處500元罰金,但卻也會留下前科記錄,建議民眾還是不要隨便撿取來路不明的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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