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宏基殺妻女奪2命還嗆「不死不休」,被判死刑定讞。圖為李的女兒。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28日判決李宏基死刑,這是蔡英文當選總統以來第一起判死定讞案,法官列舉6大判決理由,開宗明義第一條就強調,「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這是錯誤觀念。
李宏基因家暴被判刑入監,陳姓妻子訴請離婚及監護2個女兒均獲准,李出獄後懷恨在心,於民國103年4月間,依縝密安排計畫,換車、藏刀、備安眠藥、燒炭工具,漏夜在女兒幼稚園外守候。
隔日清晨,見前妻載送2個女兒上學,李趁隙強抱大女兒,小女兒機警奔入幼園,前妻護女心切,上前拉扯,李持刀猛刺致前妻死亡,再開車將大女兒載往新竹山區,先餵以安眠藥,並將車窗密封燒炭,因一氧化碳昏迷撞欄停車。李本人獲救,但大女兒傷重約2個月仍告不治。
李一審逃過死刑,二審就殺前妻部分判處無期徒刑,殺大女兒部分,因係成年人對兒童犯罪,判處死刑;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李判死確定。
最高法院列舉判死6大理由如下:
1.東、西方國家對於死刑存廢,理念不同。在我國,於立法廢除前,司法只能審慎處遇。不幸少數國人卻有「殺人不會死」、「只殺一個,不致被處死」的錯誤觀念。
2.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且兒童應是獨立個體,非父母資產,父母有撫養義務,但無侵害權利(力)。
3.殺害兒童,無論出於如何動機,行為人主觀性格顯然兇殘暴戾、鐵石心腸,客觀上非但欺負弱小,尤其剝奪兒童平順長大成人的機會,絲毫不尊重幼小生命權,危害社會治安甚大,足以該當最嚴重的犯罪情形之一種。
4.行為人有無教化可能,雖屬法院量刑審酌之事項,但非唯一,若所犯情節嚴重,仍難解免死刑應報。
5.行為人若自知死罪難逃,主動求死,則法院判死,足當「死者與我皆無憾焉」。
6.本件合議庭全員思量再三,咸認李宏基出於縝密計畫殺人,被害兒童延醫近2月死亡,情節至重,事證明確,無冤判之虞,符合「求其生而不可得」之標準,爰維持第二審之死刑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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