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ers/《勞基法》新上路!不懂就觸法的7件事

出處:Cheers雜誌第196期
主講/陳業鑫 整理/楊倩蓉 圖片來源/張慧嵐

2017年對企業主與人資來說,絕對是一個震撼年!《勞動基準法》修法爭議終於在上月正式畫下句點,部份新制已跟著開始實施,其餘多半是1月1日上路。因為缺乏足夠緩衝期,企業主與人資如何應變,恐怕諸多考驗才要展開。

而對工作者而言,新制如何影響個人休假及薪資計算方式,不妨一開始就掌握清楚,才能規劃新的一年。

雖然這次《勞基法》修正條文數不多,但對企業主的衝擊卻很大,稍一應變不足,就得面臨罰鍰或是人力調配不及的窘境。以下就是7大不可不知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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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單須提供明細

很多人資部門在計算薪資時,都以電腦軟體來製作薪資單,但根據此次《勞基法》第23條修正,公司在發放工資時,必須將薪資單內各項明細清楚條列。

以前員工拿到薪資單,不外乎是底薪加上其他加給,頂多再加上加班費,但新法規定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例如加班費的時數是多少?是平日加班、休息日加班、還是例假日加班?不同時段加班,就有不同的加班費計算公式。從修法確定到上路只有短短幾天,人資單位必須及時修改薪資發放軟體的計算作業,否則會措手不及。

休息日加班費提高到2.7倍,人力及程序成本上升

進一步來看,由於新法規定,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加班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加班2小時以上,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並以4小時為計算單位,加班時數不足4小時,以4小時計算。

企業不只人力成本上升,程序成本也會上升,也就是工資明細要多一個欄位說明,對於IT系統將是浩大的工程。實務上,大部份人資資訊系統都是委外處理,如果要趕著上路,一定要請委外廠商全力支援,否則難以如期完成。

特休以個別週年制計算

新法對勞工特休假的折算方式及規定也已改變。過去,大部份企業員工特休假計算,多採與公司行事曆一致的「曆年制」,但依新法規定意旨,應採個別勞工的「週年制」,也就是以勞工到職日起算特休假年資。

例如某人到公司滿2年,假設2017年是他年資滿1年的第2年,傳統算法是2017年1月1日到12月31日,享有7天年假,而且要在這個曆年制休完。

新法修正後,若是2017年3月1日到職,到2017年9月1日滿半年後,就可以放3天年假。因為新法規定資淺員工滿半年就享有年假。而在2018年3月1日到職滿1年後,又可以放7天特休。因此,未來特休假怎麼放,將以每位員工個別情形計算,若在期限內沒休掉,雇主必須折算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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