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能面板。(資料照/記者陳明仁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10日二讀《電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爭議的條文將在明天處理後完成三讀。修法條文明定,修法通過後1至2.5年,開放綠電直接賣電給用戶,或賣電給台電,也可透過電力網輸配電給客戶。綠電透過輸配電網送電的代輸費用及使用輔助服務的費用,均給予優惠,也會優先輸配。
條文明定,廠網分工原則,明定輸配電業不得兼營發電業或售電業,且發電也與售電業不得交叉持股,但經電業管制機管核准者,輸配電業得兼營公用售電業;台電須在6到9年內進行廠網分離,但可成立控股公司控股廠、網。
為鼓勵再生能源,草案規定,在確保電力系統穩定安全下,輸配電業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輸配電業在提供電力調度輔助服務並收費時,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將嘉惠排碳係數較低之綠能發、售業者;非綠能發電業純益回饋部份,純益超過實收資本額的門檻從25%下修至10%,提撥款則要求業者用於增加環保及綠能投資。
為穩定電價,法案也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電價穩定基金;基金來源則包括公用售電業年度決算調整後,稅後盈餘超過合理利潤數、政府撥款、電業捐助、基金之孳息等。
同時,修法後大幅提高違反《電業法》罰鍰,依照情節與違法情況不同,最高將處250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另外,條文也明定,核電廠應於2025年全面停止運轉。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