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生怒告爸媽 討每月5千扶養費:10年沒人關心

▲媽媽供稱,當初協議長子由爸爸扶養。(圖/示意圖/達志影像)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屏東一名李姓國中生從小父母離婚,由姑姑帶大;他日前向法院聲請父母需要支付每月5千元的扶養費。不過,媽媽提出離婚協議和低收入證明,駁回對女方的聲請,未出庭的爸爸則需每月支付5千元給兒子。

判決指出,李男的父母2006年離婚,對兒子一點關心都沒有;他由姑姑帶大,儘管爸爸曾答應會每月給5千元,卻都失約,因此,向屏東地院聲請父母支付扶養費。媽媽出庭供稱,當初離婚就協議長子由爸爸扶養,次子則交給媽媽;另外,她現在是低收入戶而且罹患乳癌等症狀,平時母子只能靠家庭代工過活,實在無力再負擔。

至於爸爸的責任部分,法官認為,爸爸從未出庭,而且名下也沒有財產,不過有2015年的勞保投保薪資,每月應支付扶養費;儘管媽媽基於親權有義務扶養,但是衡量種種因素,駁回兒子向媽媽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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