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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沒督進去」被告性侵:她自己把褲子脫到膝蓋以下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29歲的張姓男子2015年10月與鍾姓友人一起去喝酒,初次結識一名女子,隨後3人到汽車旅館續攤唱歌喝酒,他酒後抱住女子親吻、揉胸,甚至將頭埋在雙腿之間親吻私處。女子事後提告性侵,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張男在「關鍵時刻」止步,且受害女子當下並未同意讓鍾男報案,直到第二天才自行報警有違常理,因此判張男無罪。

▲女子雖然控告張男性侵,但事發當下明明有機會報警卻遲遲不願意。(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與本文當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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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歲的張男2015年10月25日凌晨和鍾男一起到女子家中喝酒,雖然是第一次見面但相談甚歡,接著有人提議到附近的汽車旅館續攤,3人在裡頭喝酒唱歌,後來鍾男因酒醉疲累倒在床上呼呼大睡,他趁機從側邊抱住女子但被推開,對方坦言,自己還不想交男朋友並警告不得再碰觸她的身體。

女子洗完澡後又和張男唱了幾首歌,結果再次被強抱並親吻,甚至隔衣揉胸,最後被推到椅子上扒掉短褲及內褲,她在張男親吻私處時嚇到大聲哭泣,2人才沒有做到最後。

不過,張男供稱,當時親吻、撫摸胸部、大腿等部位並沒有違反女子的意願,「她還用坐姿將褲子和內褲都脫到膝蓋以下,我右手順勢隔著衣服摸到左胸,她就很用力甩開我的手說要告我性侵,結果她看到鍾男走過來又改口要我道歉就好,我請他們報警,等了5到10分鐘他們都不報警我就離開了。」

鍾男則證稱,當時起來上廁所時有看到張男的頭埋在女生的私處,2人看起來沒有什麼異狀他就回去繼續睡,直到他們吵架我才醒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女子當下明明可以報警卻遲遲不願意,直到隔天才報警,有違常理,且當時與張男有親密舉動時意識還算清醒,「關鍵時刻」才拒絕求歡,因此認定張並未性侵或是猥褻,判處無罪。

消息傳開後有網友留言表示,「好家在,差點就被仙人跳。」、「沒督進去是對的。」、「關鍵時刻要筆記起來。」也有網友開玩笑地酸說,「行房紀錄器熱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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