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氏兄弟溺殺2無辜,更二審分別判死刑、14年徒刑。資料照。(圖/記者孫曜樟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沈文賓、沈文夏兄弟「恩主公溺殺雙屍案」,高等法院更二審維持歷審見解,認定沈文賓惡行重大,已達須與世永久隔離的程度,故24日判處死刑;沈文夏則因未參與溺殺全程,惡行較輕,因此由無期徒刑改判14年徒刑。
2012年12月間,沈文賓與弟弟沈文夏到宜蘭尋找離家的前妻,在前妻兄長開設的檳榔攤找不到人,遷怒於前妻兄長的潘姓女友與潘的鄰居呂男,竟持槍押走潘女與呂男,在桃園大溪山區將2人雙手反綁,拖至一處灌溉溝渠將2人溺殺,再將遺體載到三峽恩主公醫院停車場棄屍。
一審至更一審均認為,沈文賓惡行重大,犯後毫無悔意,因此判決沈文賓死刑;弟弟沈文夏則判無期徒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對沈氏兄弟的殺人動機為查明清楚,因此於2015年11撤銷原判,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二審委託台大醫院為沈文賓進行鑑定,結論他有反社會人格,雖不排除有教化可能,但也無法排除再犯可能性。更二審合議庭認為,沈文賓與2名死者無冤無仇,只因遷怒就下毒手,冷血兇殘。高院認為,雖不應忽視被告有教化可能性,但仍應以犯行為量刑依據,認定沈文賓已達須與社會「永久隔離」的程度,因此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生。
至於弟弟沈文夏,高院認為,沈文夏雖全程在場,但沒有動手壓制2名被害人溺水,且雖然未達成和解,但沈母已代替沈文夏賠償死者家屬各約100萬元,加上鑑定確認沈文夏從小習慣聽從兄長命令。合議庭認為,沈文夏惡行較哥哥輕微,首度將他由無期徒刑改判為14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全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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