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見前女友的手機深夜還不停收到LINE訊息,竟偷拍裸照羞辱。(示意圖/本報資料照,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33歲的何姓男子於103年和前女友分手,同年12月間和數名同事到KTV聚餐時,仍邀約在同公司共事的女方參加。不料,何男見女子不勝酒力,竟趁機將其帶往摩鐵,還用手機偷拍對方多處私密部位,並傳給其他男同事觀看。全案經桃園地院審理後,判處被告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何男和前女友因工作結識進而交往,但雙方於103年9、10月間分手;事後,2人於同年12月29日和一群同事前往桃園市中壢區一間KTV聚餐,但女方席間不勝酒力,被告見狀遂將對方帶往摩鐵休息後,聽聞前女友手機不斷收到LINE訊息,因此心生妒意,竟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用對女方的行動電話偷拍其裸照。
不僅如此,何男看見一名男同事傳給前女友的訊息後心生不滿,雙方因此爆發爭執,他甚至還出手毆打女方,造成其全身多處挫傷瘀腫。被告事後坦陳犯行,稱一開始沒有打算將不雅照片外流,但看見對方手機內的簡訊內容後,2人開始爭吵,一氣之下才將裸照傳給男同事。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已屬智識成熟之成年人,卻未能尊重他人隱私權,更未妥善處理自身感情問題,和被害人分手後,仍以上揭不堪手段傷害對方,造成前女友難以恢復之名譽與精神損害,但考量何男犯後態度尚可,因此依妨害秘密、傷害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另民事部分則需賠償女方100萬元。
▼桃園地方法院外觀。(圖/翻攝自Google 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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