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上下抖動」猥褻高中制服女 公車癡漢「資歷」13年

▲鄭男隔著裙子強行撫摸約20秒。(示意圖/翻攝自日本通)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鄭姓男子13年來犯下6件猥褻、性騷擾案。他曾被強制治療與入獄服刑,卻未見悔改,前年10月在公車上撫摸穿著制服的女高中生,到案後辯稱碰一下頂多性騷擾,仍然被依對未成年人強制猥褻罪行,判處2年刑期。

判決指出,鄭男2002年就曾在捷運猥褻少女下體,被判刑1年6個月,但獲得緩刑4年,3年後再度於捷運犯案;法官這次判刑1年、撤銷緩刑,並且入獄前必須送到醫院強制治療。不過,他出獄後又在捷運犯案,被判1年6個月。

鄭男再度吃牢飯,但是並未悔改,2014年改在公車上撫摸高中女生的大腿及屁股,被依性騷擾罪判刑4個月,隔年10月再連犯2案,從新店區三民路的公車站上車,站在被害少女右後方,藉著晃動與人群當掩護,以手指上下左右抖動的方式,隔著裙子強行撫摸下體約20秒;另一次則是隔著運動褲。

鄭男落網後辯稱「碰一下就離開」,頂多性騷擾,不算猥褻,但2名少女指稱是用力搓揉。台北地院認為,被告一犯再犯,沒有憐憫之處,2次犯行各判1年半,合併服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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