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在學姐家和蘇男發生關係。(圖/示意照/記者黃克翔攝)
地方中心/花蓮報導
花蓮縣一名13歲少女和19歲蘇姓男子交往,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事後被父親發現。蘇男一審被判1年7月徒刑,上訴二審遭駁回。
判決指出,蘇男2015年2月跟少女交往,3月中下午在少女學姐的住處內,跟少女發生性行為;少女父親同年4月某日晚間,在少女姐姐的房內發現女兒和蘇形跡可疑,報警後並帶女兒到醫院驗傷。
蘇男辯稱,當天下午騎機車從家裡出發到少女住處找她,一起到附近散步,「她說她對性行為好奇,我一開始有勸她年紀太小先不要。但她一直要求我,我就同意。」
蘇男一審被花蓮地方法院判1年7月徒刑,他不服上訴二審,指少女主動才發生關係,他被喊痛的她推開後,就沒再繼續,有尊重異性的認知;事後與少女父母達成和解,賠償9萬元。蘇男說,家中尚有3名未成年弟妹倚賴他分擔家計,請求法官從輕量刑並准緩刑。
但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被告2014年對另名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猥褻及性交各一次,分別判處4月、8月徒刑確定,因5年內遭判刑,不符緩刑資格,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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