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帶男友回家睡,被爸爸撞見。(圖/示意圖,與本文無關/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國中一年級少女和19歲蘇姓男子交往一個月後,在女方學姊家發生性行為,接著不到一個月,少女又把男友帶回家過夜,結果被父親撞見憤而報警,驗傷後發現少女已被破處,怒告蘇男性侵。
判決書指出,蘇男偵訊時供稱,少女對性行為好奇,一開始有勸「年紀太小先不要」,「但她一直要求我,我就同意」,2人才在少女學姊家發生一次性行為。事隔一個月後,少女把蘇男帶回家裡,在姊姊房內過夜,被父親撞見後,發覺2人形跡可疑報警後,帶往醫院檢傷。
蘇男表示,過程中,因少女感到疼痛推開後,就未繼續發生關係,且是單親家庭,家中有3 名未成年的弟妹得照顧,也和少女父母達成和解,賠償9萬元的和解條件,懇請從輕量刑並准予緩刑宣告。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指出,蘇男曾2年前曾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及性交各1 次,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8個月,既於5 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就和刑法第74條宣告緩刑之要件不合,於法不合而無理由,應予駁回,維持原審1年7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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