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上訴獲勝。(圖/資料照)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2014年於彰化縣長選舉期間,公開指控無黨籍候選人黃文玲與國民黨候選人林滄敏「共用一個金主(蕭景田)」,遭黃提告,一審法院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判段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若定讞將喪失立委資格;段宜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則大逆轉,改判段宜康無罪,但此案仍可上訴。
段宜康在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稱黃文玲有藍營金主支持,黃文玲不滿提告,北院認為段違反《選罷法》判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段宜康則不服上訴。
不過,上訴時,台灣高等法院傳喚黃文玲的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人作證;黃上揚證實,叔叔黃石城曾說蕭景田支持黃文玲,林煥宗則把這段話告訴段宜康。因此,合議庭認為段的說法並非無據,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段宜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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