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違憲 會計師:未來交通、應酬費可望抵稅

2017年02月9日 12:03

▲上班族有福了!所得稅法宣告違憲,財政部2年內須修正。(示意圖/記者陳亭伃攝)

記者紀佳妘、賴亭羽/台北報導

大法官8日宣告《所得稅法》違憲,認為一般民眾以「薪資所得」申報,僅能扣除12.8萬元,而醫生、會計師等行業則用「執行業務所得」申報採實報實銷,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財政部須在2年內檢視修正。對此,會計師認為,未來上班族的交通費、治裝費、進修費或應酬等費用都有機會抵稅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以「薪資所得」的勞工、軍公教等受薪階級,依法每人只能減除12.8萬元的扣除額。不過,像是醫生、律師、會計師等行業,考量收入來源不是薪資所得,而是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因此過去可扣除執行業務所花的成本,等同實報實銷,對此,大法官認為已違反租稅公平原則,昨(8)日宣告違憲。

資誠會計師洪連盛指出,一般來講執行業務所得稅,雖指醫生、會計師等專業人士,不過仍有差距,如果同樣是年收入1千萬的醫生,在過去,自行執業者可以列舉30%的成本費用扣除,以700萬申報所得;大醫院任職的醫生卻屬薪資所得,僅能扣除定額減除12萬8千元,必須以987萬元左右申報

勤業眾信稅務部莊瑜敏則表示,大法官會議昨天的解釋,主要是針對薪資所得者的扣除額,現行《所得稅法》對於執行業務所得,可先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再計算所得報稅;不過,就一般受薪階級來說,卻不准列舉減除扣除必要費用,僅適用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12.8萬元,確實形成執行業務所得者與薪資所得者之間的差別待遇

由於大法官已同步要求2年內檢視修正《所得稅法》,她認為,財政部未來可能會制訂「哪些實屬上班族必要成本費用」,像是交通費、治裝費、進修費及應酬費等支出,用以認定扣除申報,或者統一規定扣除額度或設算比率,藉此減少稽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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