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滿18歲就急吃禁果悲劇了。(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高雄報導
一名剛滿18歲的王姓男子在臉書社團認識為滿16歲的少女後,沒多久就把人帶到家裡發生性關係,事後遭到女方母親憤怒提告,而高雄地院也依依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性交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3月,可上訴。
據判決書,王男104年12月在臉書上認識了年僅15歲的婷婷(化名),並在相談甚歡後成為男女朋友,不過他雖然明知對方未成年,還是在同年12月中把小女友帶回住處發生性關係,事後被婷婷媽媽知道後挨告。
法官審理時認為,王男於本案行為之際年僅18歲,年紀尚輕,與婷婷同屬涉世未深,又正值年輕氣盛,思慮難免有未盡周全之處,對於兩性相處分際未能拿捏得宜,而且是經女方同意下與之為性交行為,並無違背其意願,認定惡性尚非重大,因此僅判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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