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成本費用再繳稅? 大多數上班族「看得到吃不到」

▲雲端最前線談稅收問題及爭議。(圖/翻攝自直播畫面,下同。)

記者王子寧/台北報導

名模林若亞抗稅成功,讓財政部2年內必須修正《所得稅法》,財政部甚至粗估約有540萬戶可能成為修法後的受惠者。資深媒體人陳鳳馨則認為,修法方向可能朝「大幅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進行,讓大多數上班族「看得到,吃不到」;資深媒體人鄭師誠更大膽斷言,政府「一定會想辦法讓大部分納稅人用不到」,畢竟「中華民國萬萬『稅』」。

林若亞申報2005年所得稅時,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成本扣除後申報所得稅,但遭國稅局打槍,因此針對國稅局不讓她扣工作必要支出提起行政訴訟,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最後大法官認為,一般民眾及藝人不能比照「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成本並扣除,違反租稅公平原則,作出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財政部必須在2年內修正。

540萬戶2年後可受惠少繳稅?陳鳳馨在《ETtoday東森新聞雲》節目《雲端最前線》中解釋,林若亞事件問題就在於「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的認定出問題,造成很多人打官司、申請釋憲。

陳鳳馨分析「薪資所得」與「執行業務所得」申報的差別,薪資所得就是上班領薪水,執行業務所得則是沒有固定老闆,收入也不固定,好比說律師接一個案子,就收一筆訴訟費,其他像是會計師以及自己開診所的醫師等都可以算是執行業務所得。

「爭議最大主要集中在演藝圈」,陳鳳馨指出,而林若亞即是走秀的演藝收入全被財政部國稅局認定是薪資所得,才提起訴訟。在薪資所得申報中,有項「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額度僅有12萬8千元,額度以下賺多少扣多少;額度以上則是超過多少繳多少。

至於執行業務所得,陳鳳馨說,會根據職業類別不同,訂定一定比例的費用率,例如演藝收入如果列為執行業務所得,會有35%費用率扣除,也就是收入減費用才等於所得,假設1000萬元收入可以扣掉350萬元,剩下650萬元才要報稅;反之,同樣1000萬元拿去申報薪資所得,薪資已超過12萬8千元,因此僅能扣除12萬8千元,也就是要繳987萬2千元的稅,差別甚大,申報執行業務所得省下的稅額非常可觀。

不過,陳鳳馨大膽預言,雖然財政部2年後勢必要修《所得稅法》給薪資所得一條路來「列舉費用」,但對大多數上班族而言,根本沒有影響,因為一班上班族如果要去證明,「上班前做準備的成本費用一年超過12萬8千元,很少人證明得了」,修法狠可能會大幅提高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讓絕大多數人不可能蒐集到這麼多與上班有關的費用支出,來列舉申報,就算真的能夠列舉出來,法規也一定會訂定細項比例標準,依據不同職業,限制可以列舉的項目及額度。

鄭師誠同樣也說,如果修法讓薪資所得也能「列舉費用」,就會產生問題,因為如果是執行業務所得就不用列舉,可以直接扣除費用率,繳剩下的金額即可;但薪資所得就必須一樣一樣列舉,再根據財政部規定可報稅及不可報稅的項目,進行查核,「但電腦無法查核,只能透過人力一筆一筆對」,幾百萬納稅義務人都用列舉費用來申報所得稅,執行上就有難度。

因此,鄭師誠直說,政府一定會想辦法讓大部分納稅人用不到「列舉成本費用並扣除」,以免影響稅收、動搖國本,一般受薪階級想用類似執行業務所得方式,扣除成本難度可說是相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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