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龍遭具體求刑12年。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台北地檢署偵辦W飯店郭姓小模命案,今天偵結「土豪哥」朱家龍及提供毒品的藥頭江哲瑋等人違反藥事法部分,依轉讓禁藥致死等罪將朱家龍、江哲瑋、洪聖晏等人起訴,其中朱家龍遭求刑12年、洪聖晏11年6個月。檢方在起訴書中還原當天派對狀況,且朱更提供10種不同成分之毒品、禁藥。起訴書全文如下:
▲北檢今天偵結朱家龍及提供毒品的藥頭江哲瑋等人違反藥事法部分。(圖/記者楊佩琪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朱○龍等人涉嫌違反藥事法等案件,於今日偵查終結,茲簡要說明如下:
壹、偵查結果
一、被告朱○龍、洪○晏、蔡○學共同涉犯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罪嫌、轉讓偽藥、禁藥等罪嫌;被告江○瑋、張○奕均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等罪嫌;被告陳○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均提起公訴。
二、被告吳○澂違反醫師法及被告朱○龍、洪○晏等人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均另案偵辦。
三、關於本案毒品來源部份,已另分案偵辦中。
貳、簡要之起訴犯罪事實(共分三部分)
一、朱○龍、洪○晏、蔡○學涉嫌共同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等罪嫌、江○瑋、張○奕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罪嫌部分:
(一) 朱○龍與洪○晏、蔡○學(下稱朱○龍等 3 人)本為舊識,洪○晏與江○瑋、蔡○學、陳○澤均為就讀同一所高職之同學。朱○龍與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 日 17時許,入住 W HOTEL 2502 號房後,先前往「王牌101」酒店與洪○晏、蔡○學等人飲酒聚會,渠 3 人並共同決意聚會結束後一同前往 W HOTEL 內續攤舉2辦毒品派對,同時邀集江○瑋、綽號「Rara」、「娜娜」之女子等人到場,而江○瑋亦通知傳播小姐「Emily」到場作陪。
(二) 同年 12 月 3 日凌晨 1 時許,朱○龍與蔡○學、「Rara」、「娜娜」、「Emily」一行 5 人先行進入 W HOTEL 2502 號房間。朱○龍旋即提供混摻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俗稱搖頭丸)、MDA、PMA、愷 他 命 、 硝 甲 西 泮 ( 俗 稱 一 粒 眠 )、 4-CMC(4-Chloromethcathinone)、Mephedrone、Methylone、Enthylone 等總計 10 種不同成分之偽藥、禁藥兼第二、三級毒品成分(下簡稱毒品成分)之軟糖、梅片、愷他命等物予參與派對之人施用,並為免房內毒品數量不足,經聯繫張○奕後以新台幣(下同)數千元之代價購買摻有前揭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十餘包。張○奕隨即於同日凌晨 2 時許,將上開咖啡包送至房內。嗣洪○晏、江○瑋在外購買冰火調酒、紙杯、骰子等物進入房間後,眾人即開始以骰盅玩遊戲,約定以飲用前揭毒品咖啡包所沖泡之飲料或酒類作為遊戲輸家之懲罰,同時房內之人均可自由取用桌上毒品施用,以此方式轉讓房內毒品與參加派對之人。直至同日 23 時許,因受邀參加毒品派對之人均已離去,朱○龍等 3 人即外出用餐,洪○晏亦乘此時,向他人購買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共 20 包,預備提供續辦毒品派對使用。
(三) 朱○龍等 3 人於同年月 4 日凌晨 2 時許用餐完畢返回房間,渠 3 人即以同樣方式聯絡友人及傳播小姐進入房間內繼續玩樂。同年月 4 日凌晨 3 時、4 時許3傳播小姐「曼曼」、郭○寧應洪○晏之邀約,進入房間內坐檯助興。另綽號「Rara」、「王小靜」之女子,則應朱○龍之邀請,於同日凌晨 5 時許進入上開房間玩樂。朱○龍等 3 人除無償提供前一日施用剩餘之毒品咖啡包、愷他命、軟糖、梅片等毒品,供參與派對之人隨意施用外,洪○晏復將其稍早購買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20 包亦無償提供與參加派對之人取用。朱○龍等 3 人亦另向江○瑋洽購毒品,於同年月 4 日凌晨 4 時許,江○瑋依約前往上開房間,以 3 萬 5,000 元之代價,販售混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金色小惡魔咖啡包 5 包、搖頭丸 20 顆,以及愷他命20 公克予朱○龍,並當場向朱○龍收取販賣毒品之款項。朱○龍隨即將購入毒品咖啡包等物放置於桌上,接續無償提供予參加派對之人任意施用。
(四) 時至同年月 6 日凌晨 1 時許,朱○龍等 3 人已持續在上開房間內舉辦毒品派對玩樂接近 3 日,「曼曼」、郭○寧亦配合於該房間內與朱○龍等人一同吸毒玩樂超過 40 小時,此段期間內,郭○寧均未曾闔眼休息,且持續混合施用多種不同成分之毒品及冰火調酒,而鮮少攝取水分等情節,均為朱○龍等 3 人所明知,渠 3 人客觀上可預見如仍持續提供毒品與郭○寧施用,可能引發郭○寧因混合藥物中毒死亡之結果,惟渠等竟均疏未注意及此。朱○龍反而於房內之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等毒品所剩已不多之際,為繼續供給房內參與毒品派對人員施用,即對外聯繫購買毒品咖啡包及愷他命事宜,並於同日凌晨 2 時許、2 時 30 分許,先後 2 度指示「曼曼」前往該飯店 10 樓之大廳及電梯口處,各以 1至 2 萬餘元之代價,向年籍不詳之男子購買毒品咖啡包數包、愷他命若干,再將購得之毒品提供予郭○寧及房內人士無償施用。
(五) 嗣於同年月 6 日凌晨 4 時許朱○龍向蔡○學允諾將再返飯店房間後離去,洪○晏、蔡○學則繼續留在上開房間內玩樂,持續提供毒品予房內之人無償施用,時至同日 14 時許,「曼曼」因混合施用朱○龍等人提供之毒品而感到身體不適,並出現眼神渙散、語無倫次、撞牆、過於興奮,最後昏睡等異狀,「Rara」見狀即以通訊軟體聯絡通知朱○龍上情,詎朱○龍等 3 人明知已有人因施用毒品而發生異狀,竟為圖繼續玩樂,仍持續舉辦毒品派對,任令「曼曼」於房內昏睡不止,未為任何送醫救助之行為,復持續提供毒品予郭○寧施用。期間蔡○學見桌上毒品數量不足,再次聯絡江○瑋前往上開房間,以 3 萬元之代價販售含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愷他命等毒品,江○瑋即於同年月 6 日 10 時許,應蔡○學之要求將摻有上開毒品成分之梅片 20片、愷他命 20 公克送至房內,蔡○學即將上開毒品提供予參與派對之人無償施用。洪○晏並於同年月 7 日凌晨 1 時許,聯絡傳播小姐「醬醬」到場坐檯助興,蔡○學則聯繫其友人「涵涵」、陳○澤等人到場一同玩樂,並將其先前購入之愷他命無償轉讓與「涵涵」、陳○澤 2 人施用。
(六) 詎郭○寧於同年月 7 日凌晨 4 時許開始,因混合施用上揭多種毒品中毒而出現反覆穿脫衣服、神智不清等異狀,當時在場之洪○晏、蔡○學見狀,應知此為施用渠等所提供之偽藥、禁藥所致,竟未立即將郭○寧送醫急救,反而通知密醫吳○澂到場,要求吳○澂為郭○寧施打俗稱之「排毒針」點滴,時至同日上午 10 時許,因郭○寧狀況仍未改善且顯然不佳,並出現意識不清,呼吸聲異常、大小便失禁情形,始由洪○晏及江○瑋帶同郭○寧搭乘計程車前往國泰綜合醫院進行急救,於同日 12 時許轉院至臺北榮民總醫院救治,惟仍於同日 19 時 30 分許不治死亡。
二、 陳○澤涉犯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部分:
陳○澤基於湮滅他人刑事證據之犯意,於洪○晏與江○瑋將郭○寧送醫後,在上開房間內將前揭毒品咖啡包收拾丟棄並將郭○寧之手機攜走,隨後丟棄於新北市蘆洲區四維路附近之鴨母港排水溝中,以此方式湮滅他人之刑事證據。
三、 張○奕另涉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部分:
張○奕前於 105 年 11、12 月間某日時,以抵償 70萬元債務之方式,向綽號「小弘」之成年男子販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12 包(總毛重 904.38 公克)而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嗣於 106 年1 月 23 日 14 時許,本署承辦檢察官因偵辦其涉嫌販賣毒品咖啡包予朱○龍之案件,指揮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信義分局等員警,持搜索票前往其居所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前揭愷他命 12 包(純度約98%,總純質淨重共 863.06 公克)、電子磅秤 1 台、分裝袋 11 包、K 盤及 K 卡 1 組、帳冊 1 本等物,因而查悉上情。
參、所犯法條
一、犯罪事實一部份:
朱○龍、洪○晏、蔡○學係共同違反藥事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2 項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罪嫌、同法第 83條第 1 項轉讓偽藥、禁藥罪嫌,應從一重論處轉讓偽藥、禁藥致死罪嫌。張○奕、江○瑋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及同條第 3 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犯罪事實二部份:
被告陳○澤係涉犯刑法第 165 條之湮滅他人刑事證據罪嫌。
三、犯罪事實三部份:
被告張○奕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6 項、第 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嫌。
肆、具體求刑
一、被告朱○龍、洪○晏、蔡○學等 3 人部分:
被告朱○龍自恃家境優渥,數次夥同被告洪○晏、蔡○學,利用高級飯店舉辦毒品派對,並以高額之代價邀集傳播小姐坐檯玩樂,期間以接近無限量供應之方式提供參與派對之人施用混摻有多種偽藥、禁藥成分之毒品,並於派對進行至第 4 天之際,被告朱○龍等3 人得知已有傳播小姐因施用過量毒品而產生異狀,竟為貪圖玩樂,仍續行舉辦派對,放任身體不適者在房內昏睡,更繼續提供多種毒品任令死者混合施用,而於死者出現身體不適之異狀時,為求躲避刑責,僅通知密醫到場施打「排毒針」,未在第一時間送醫救治,終導致死亡之結果發生,事後卻對醫院人員及員警謊稱死者係自行在家中服藥,企圖誤導警方辦案。復參酌被告朱○龍等3人於偵查中均坦承渠等先前即曾於臺北市大直地區某飯店參加同類型之毒品派對等情,堪認被告朱○龍等 3 人並非初犯,渠等所為顯然嚴重破壞社會之風氣,更助長吸毒之歪風,且犯後均否認犯行,飾詞狡辯,又湮滅相關犯罪事證,犯後態度顯屬惡劣,毫無悔意,建請分別對被告朱○龍量處有期徒刑 12 年、被告洪○晏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 6月、被告蔡○學量處有期徒刑 11 年。
二、被告江○瑋部分:
被告江○瑋為本次毒品派對之毒品主要來源,且犯後仍矢口否認販賣犯行,飾詞卸責,並有串證、滅證之行為,犯後態度惡劣,就其兩次販賣毒品犯行,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11 年。
三、被告張○奕部分:
被告張○奕於犯後亦矢口否認販賣犯行,推諉矯飾,犯後態度不佳,就其兩次販賣毒品、販賣毒品未遂犯行,建請分別量處有期徒刑 8 年、7 年 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年 6 月,併科罰金新台幣 50 萬元。
伍、結論
一、本案之偵辦團隊自啟動偵查以來即秉持偵查不公開原則,毋枉毋縱,賡續、縝密,全面查證,有關本案的疑點或任何有助於釐清案情之線索及情資,偵辦團隊均會立即採取必要之偵查作為,妥速偵處,查明案情,對於承辦本案之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信義分局及三張犁派出所等員警連日來不眠不休,日以繼夜的偵辦本案,備極艱辛,本署對此表達誠摯的謝意。
二、鑑於新興毒品均以精美或誘人的包裝及圖樣,誘使他人施用,並已侵入校園和社會每個角落,嚴重影響社會治安及戕害人民身心健康甚鉅,因此呼籲民眾對於來路不明之咖啡包或藥物、糖果,切勿隨意施用,以免引毒上身,本署為徹底斷絕滋生犯罪源頭之毒品,將會持續全力掃蕩毒品,對於販毒者嚴予偵辦,以維護社會治安及國民身心健康。
▼檢方發現派對現場有10種禁藥。(圖/記者楊佩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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