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拿出行車紀錄器,但還是證據不足。(圖/達志/示意圖)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李姓人夫與傅姓女同事曖昧,常常互傳誘惑訊息,「我們的感情是建立在做愛。」李妻憤而提告,但僅憑對話內容無法證明兩人曾發生性行為,新北地檢署最後處分不起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不起訴書指出,59歲李男自從換了智慧型手機後,整天都在傳訊息,機不離身,但內容卻完全對妻子保密。李妻因而起了疑心,從2013年試圖找機會檢查內容,直到送修才有空檔。
李妻翻閱對話,驚覺丈夫與39歲傅女有著曖昧對話,「我們的感情是建立在做愛」、「上次做愛到妳回來將近45天」、「我大姨媽來,你要帶我去哪?汽車旅館啊!」她也藉此提告並要求離婚。
不過,兩人到案後都否認有性行為;李男更說,他和每個人都會傳這樣的訊息。手機裡也確實存有「我要去喝茶、吃魚(嫖妓)」、「去約跑步(約砲)」等訊息。
為了證明李男外遇,李妻更拿出丈夫進入汽車旅館的行車紀錄器,並稱有女子坐在一旁。不過,她沒有抓姦在床,也沒有相關證據。新北地檢署最後只能以證據不足,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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