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珍妮女兒生父是吳春臺 最高院判月付4.5萬到20歲

李珍妮未婚生女案,最高法院認定吳春臺是小孩生父。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名媛李珍妮未婚生女,並稱小孩生父是前開發金控執行副總吳春臺,提告請法院確認親子關係、扶養費等;最高法院9日判吳每月應給付扶養費4.5萬元,直到小孩20歲為止,另須支付李女256萬5千元扶養費,全案定讞。

李珍妮2004年8、9月間與吳(下圖)交往,發生過5、6次性關係,致使她在2005年7月生下女兒,吳還隨她到美國陪產,也按月支付10餘萬元生活、撫養費,直到2009年5月為止。李強調,依據受胎時間,以及女嬰血型、長相,可判斷吳就是生父,主張應付每月15萬元扶養費,並賠償她過去代墊的755萬元撫養費。

但吳堅稱女嬰並非他的骨肉,當時出錢是因為女嬰「長得可愛」,也拒絕做DNA檢測。一審法官認為,吳不可能只因為可愛就每個月花10萬扶養,因此認定女嬰就是他所生,應負擔每月4.5萬撫養費。

李為索代墊的700多萬撫養費提起上訴,二審仍判吳為生父、須負擔每月4.5萬扶養費,另判他須賠償李過去代墊的256萬5千元扶養費,吳不服判決,上訴最高法院;不過,最高院認同二審見解,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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