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警方跟監賣淫女子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孫曜樟翻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李姓男子2015年6月載一名南韓籍女子到摩鐵性交易被查獲,桃地院簡易庭判他半年徒刑,李否認犯行,但上訴遭駁回;法官打臉的主要理由是,南韓妹供稱雖然不懂中文,馬伕(李男)也不會講韓文,如果沒有應召業者牽線,一名外籍女如何能到旅館進行交易?
判決指出,李男表示,他沒有載該名韓籍女子去性交易,並稱2人是在桃園區民生路一間PUB認識的,他載女方去旅館找朋友,後來到警局製作筆錄時才知道對方是去從事性交易。李並稱在PUB認識該女時,對方有問有沒有興趣與她性交易,「後來談到錢我就不願意。」
韓女則證稱,來台目的就是要從事性交易,來台的前一個禮拜去菲律賓旅遊時在賭場把錢輸光,回韓國後就透過Line聯絡以前在澳門認識的韓籍朋友,「我都叫他『姊姊』,請他介紹,6月7日抵達台灣時有一位男性來跟我碰頭帶我去住的地方;我從事性交易是由馬伕載送。」
由於她不懂中文,馬伕也不會講韓文,沒辦法溝通,因此都是透過Line跟「姊姊」聯絡後,再透過「姊姊」跟台灣這邊的人溝通;全套性交易的費用是50分11,000元,她拿4,000 元、馬伕拿7,000 元,馬伕載她門口之後就開走了,50分鐘後會在外面接她。
雖然李男否認犯行,但桃園地院法官認為,韓女對台灣環境陌生,全憑應召業者與男客接洽,交易時間、地點均遵照應召業者指示,很難想像不諳中文、人生地不熟的她能私自去PUB邀約他人洽談性交易,甚至讓第一次見面的李男載她去旅館;且韓女與李也沒有恩怨,沒有誣陷的理由,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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