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在醫院遭看護拍下猥褻照。(圖/記者黃克翔攝,示意圖)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60多歲的陳姓男子是某醫院的看護工,他卻在前年7月看到一名4歲女童在走廊上獨自玩耍後色慾攻心,誘騙對方脫掉內褲,再用手機拍下體、指姦得逞,但因為被害人後來把錢交給媽媽而曝光,雖然女童下體沒受傷,處女膜亦完整,指侵部分罪證不足,士林地院仍依據違反意願拍攝未滿18歲人的猥褻照片,判5年6月徒刑,可上訴。
據判決書,陳男長年在醫院擔任看護工,平常多住在病房內看護病人,不過他在前年7月1日晚間推著病人走在牙醫門診外側走道時,發現有一名4歲女童自己一個人在玩,竟把病人晾到一旁,跑去跟女童搭話,並脫去其內褲,拍攝下體並以手指性侵,猥褻10多分鐘後才給被害人100元離去。
女童後來將錢交給母親,也因此被追問金錢來源,她便稱有一個叔叔拉住她的裙子、脫掉內褲,還「拿手機拍我的窩窩(下體),100元是叔叔給的,才讓事情曝光,陳男也因此挨告。
法院審理時認為,女童私處完好無損,也採集不到陳男DNA,測謊結果也不能與一般科學證據相比,指侵部分罪證不足,但因女童未滿7歲,對性事懵懂無知,無法確切表達意願,因此依照最高法院過去判決,一致認定陳男行為違反女童意願,因此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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