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明/李永得主委忘了「謙卑」!

2017年03月21日 10:53

文/陳建明

客委會主委李永得19日在轉運站被台北市警察局員警攔下,請他出示證件,李主委不爽遭盤問,未出示證件也未說出個人身分,卻在旁人幫忙緩頰下調頭走人。李於隔日在臉書上抨擊「台灣是警察國家,比戒嚴國家更恐怖,警察違憲侵害人權。」

警方解釋李永得主委係因為穿著夾腳拖,走出超商時多看了警察幾眼,直覺可疑才上前盤查。

李永得的妻子、民進黨立委邱議瑩趕緊挺夫,認為警方的解釋「蠻瞎、超瞎、更離譜,警方的勤務教育顯然不足,在台灣社會應該沒有人能接受。」

平常就愛酸人的時力立委徐永明當然不會放過修理警察的機會,他替李主委幫腔說,「考試院年金公聽會退伍軍人可以鬧場,李永得不過看人一眼就遭盤查,警方實在大小眼。」

對此盤查事件,前警大教授葉毓蘭於臉書回應,指徐永明說法實在是指鹿為馬,怎能把「聚眾防處」與「治安盤查」兩種情境混為一談。

葉毓蘭說,由於台北轉運站剛好就是犯罪的治安重點,光今年元月迄今,在台北轉運站被緝獲的毒犯就有38人,若只因為李永得被攔查不爽,以後台北市的保安大隊都不能有合理的懷疑與攔查,最後受害的還是普通市民。

▲穿拖鞋就遭盤查,李永得受訪直呼「見鬼了」。

葉毓蘭最後還調侃說,李主委的夫人素有強腿,在到內政部葉部長、警政署陳署長辦公室踹門練功之前,請三思!尤其最近警察正在「轉型抓共諜」,真的都是「奉旨辦事」!

首先,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警察得對其查證身分;同法第七條,「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也就是說,當天警方對李主委進行盤查,應屬合法權限。

其次,李主委認為警察臨檢違憲,這部分如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警察勤務條例》實施臨檢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如葉教授所言,該地點已多次緝獲毒犯,因此員警在該處執行臨檢工作似乎無違憲之虞。

不過,依當時狀況,既然警方當下已起了疑心,李主委不但拒絕接受盤查還趁機「落跑」,而員警卻未繼續追查,執行不夠徹底,這點反倒需要檢討。

去年《天下雜誌》依照10個具指標意義「信任度對象」進行調查,其中「醫生」獲得最信任拔得頭籌,第二高信任度是「中、小學老師」,緊接著是「基層公務員」,「警察」則排第四。可見警察在民眾心目中的信任度並不低,相信這是民主長期深化的成果。因此不禁讓人懷疑,難道是政治人物的民主素養不夠,以至於不信任警察,甚至懷疑整個制度,還是自認有「綠色特權」護身?

以李主委的身分地位,何苦為難小警員。所謂態度決定高度,李主委如能換個方式,「謙卑」的對警察透露身分並誇獎警察認真執勤,相信執政黨在選民認同度上可相對獲得提升,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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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陳建明,氣象局退休公務員,中央大氣系畢,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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