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立會垃圾桶爆炸1人被判刑2年 法官:無人能凌駕法律

▲香港立法會大樓。(圖/CFP)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香港立法會大樓曾在2015年12月9日發生垃圾桶爆炸事件,警方以涉嫌串謀縱火罪逮捕5人,其中有3人因證據不足被撤銷指控,另外2人分別是23歲的樹仁大學學生會前會長楊逸朗,以及21歲的廚藝學院學生葉卓賢。區域法院於22日宣判,楊遭判刑2年,葉則被判入勞教中心。

楊逸朗在案發當晚要求友人提供紙張和酒精,並將物品倒入垃圾桶中,5分鐘後便有2人拿火槍和鐵罐引燃垃圾桶,完全不像隨機犯案。暫委法官王詩麗對此表示,這2個人根本存心搞破壞,幸好沒有傷及無辜,不然後果不堪設想,根本是愚蠢、自私、魯莽和危險的行為!

楊男的代表律師曾質疑,控方證人林國倫(楊的友人)認錯了楊男的手機號碼與聲線,誤以為是楊要求他買消毒酒精和紙張。王詩麗法官對此表示,林男和楊男當晚曾多次通話,不可能沒察覺聲音有異,況且兩人認識已一段時間,若真的認錯對象,林男只需要和對方確認就會識破,因此不接納辯方說法。

另外王詩麗法官表示,林男曾稱,「楊男當天叫我幫買消毒藥水和《華爾街日報》,我之後就和1名藍衣人士在公廁附近進行交易」,應該是把藍衣人認成楊男了。但法官認為,兩人在2015年便已認識,之後每周都會見面一到兩次,應該有能力認出楊是該藍衣男子。

現為中大辦公室助理的楊逸朗畢業於樹仁大學歷史系,家中父親早逝,因與教會關係密切,因此辯方呈上由教會、家人和師長所寫的17封求情信。王詩麗法官對此表示,會審閱楊男的求情信。

最後法官王詩麗表示,「無論是否對政府不滿,都不該用違法和暴力的方式來表達不滿,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沒有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因此判處阻嚇式刑罰,來教育民眾不可使用危險方式來傳達不滿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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