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公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其中追訴權問題,讓台灣三大懸案中的彭婉如命案、劉邦友命案是否適用新法,引發不小討論。按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說法,2案皆可適用;刑事局也表示,2案確定尚未結案,沒有追訴時效到期問題。但也有法界人士擔憂,「無限期」恐會出現更多懸案,甚或造成執法人員因沒時間壓力,讓偵辦進度緩慢。
▲刑法修正草案中殺人致死追訴期將無限制,檢警有贊同也有隱憂。(圖/記者楊佩琪攝)
根據法務部公告「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十條之四修正草案」說明,開放民眾60天內,可以書面陳述意見和修正建議。其中刑法第80條追訴權部分,現行法規「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修正條文改為「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30年。但致人於死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犯下殺人致死的,追訴期將不只30年,甚至無限期。而之所以如此修正,按公告內容,是為法定刑及法益權衡,參考日本及德國立法,將侵害生命法益之重罪排除追訴權時效之適用。至於新舊法的適用問題,增訂「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第10條之4修正案」,將採從輕原則,維護行為人之時效利益,即便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結案)者,修正施行前仍按舊法,施行後則按新法。
▲彭婉如命案、劉邦友血案,經刑事局證實,皆尚在偵辦階段並未結案,不列入追訴期計算。(圖/東森新聞)
法務部表示,認同這樣的修正,許多先進國家也都沒有追訴期的限制。刑事局看來也贊同這樣的想法,劉邦友血案、彭宛如命案,經證實至今都還在偵辦階段,而偵辦接段並不列入追訴期計算,只要有蛛絲馬跡,還是會全力調查,若在加上法律條文支持,警方更有足夠空間、時間追查到底。
但還是有不同聲音。有檢警認為,若當事人已不在人世,或相關跡證早已消失、隨時間越長越難找,追訴無限期便一點意義都沒有,反而又多了一條「懸案」。另外,不諱言追訴期拉到無限長,檢警辦案的時間壓力沒了,很難不會跑出「反正又還沒結案,有的是時間!」的心態,建議還是得有適當的配套方法,否則冷案永遠都是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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