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是財團法人,前監委李復甸:台數科喪失購買東森電視資格。(圖/翻攝中國時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行政院上週四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前監察委員,現任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李復甸今天(11日)投書《中國時報》表示,若按照「財團法人法」立法意旨,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就是政府可以控制的部分,那麼投資人保護中心便受限於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句話說,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一股不留的法律規定下,台數科因投保中心的參股,而喪失購買東森電視的資格。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簡稱「投保法」)是民國91年7月17日經總統公布,於92年1月1日開始施行,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簡稱「投資人保護中心」)則是根據「投保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保護機構,除了負責提供投資人證券及期貨相關法令諮詢和申訴服務外,也得為投資人提起團體訴訟或仲裁求償。
而「投資人保護中心」設立時資金,包含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台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等相關單位。其中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股東包括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兆豐銀、台糖、台泥和主要券商所組成。翻開台灣銀行的股東名冊,目前僅有台灣金融控股公司(財政部100%持有)法人股東一人。
前監察委員,現任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李復甸11日投書《中國時報》指出,根據行政院上週四通過法務部擬具的「財團法人法」草案,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就是政府可以控制的部分。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規定,為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之權益,並促進證券及期貨市場健全發展,由證券及期貨市場相關機構捐助成立投資人保護中心。在目前政府的認知下,由於有政府捐助之成分,被認定為金管會之下的政府捐贈的財團法人。
而投資人保護中心為執行證券交易安全,保護基金對每家上市上櫃公司投資股數均不少於1000股。因此,投資人保護中心取得台灣數位光訊股票,成為股東。
然而,「廣電法」第5條規定,政府、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直接、間接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若是在政府目前認知與「財團法人法」立法意旨,政府捐助的財團法人就是政府可以控制的部分,那麼投資人保護中心便受限於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句話說,在黨政軍退出媒體一股不留的法律規定下,台灣數位光訊就因投保中心的參股,而喪失了購買東森電視的資格。
李復甸認為,這個窘境是政府自己造成的。若政府立場不改,要通過「財團法人法」草案,成為規範的制度,政府就不能公然違背廣電三法中的「黨政軍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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