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機車族眾多。(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記者黃君瀚/綜合報導
罕見判例!桃園一名戴姓男子騎機車行經中壢區普義路,時速約30至40公里,突然見到蘇姓婦人牽著狗,以小跑步穿越馬路,他煞車不及直接撞上,蘇婦急救後不治身亡,戴男挨告過失致死。不過法官調閱監視器和車禍鑑定報告,認定當時狀況下,機車騎士僅有1.84秒可以反應,確實來不及,判定無過失、無罪。
判決書指出,前(2015)年9月7日中午12點,戴男騎著機車行經中壢區普義路50號前,蘇姓婦人正溜狗散步,但她一個突然轉向,以小跑步姿態橫越馬路,短短2秒鐘時間左右,就遭騎士撞上。
戴男來不及煞車撞上婦人,也因緊急煞停身體向前傾斜,隨後很快將傾斜車身拉起停妥,打電話報案。蘇姓婦人遭撞,頭部重創出血、四肢多處擦傷,送醫急救2天後仍然宣告不治,家屬控告他過失致死。
▲桃園地院法官罕見判決肇事者無罪。示意圖,與本案無關。(圖/記者孫曜樟翻攝)
為了釐清案情,法官將事故送交鑑定。公路總局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指出,蘇姓婦人驟然往右小跑步穿越馬路,是肇事主要原因;戴男騎乘機車猝不及防,以本案而言並無疏失
逢甲大學車輛事故鑑定研究中心分割檢視監視錄影畫面,發現蘇姓婦人自身體右轉準備跨入車道的瞬間,到雙方發生碰撞,時間僅過了1.848秒。研究中心參考美國西北大學交通事故重建調查手冊,計算一般成年人日間需要煞停的時間,發現戴男若以時速30公里行駛,所需煞停時間為2.63秒;以時速40 公里行駛,所需時間為3.01秒。
根據調查,戴男行經肇事路段時,時速約30至40公里間,蘇婦突然闖入車道,短短的1.848 秒,他並沒有充足之時間可以反應、煞停。法官認定,是婦人突然轉向,跑步穿越馬路的舉動讓機車騎士猝不及防,加上戴男並無超速行駛,也已充分注意前方狀況,不用負擔任何過失責任,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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