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示意圖。(圖/記者張一中攝)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先前曾有身心障礙者因為未領有「身障證明」,向勞動部申訴未果。根據勞動部公布新函釋,認為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條件,應該以實際狀況判定「身障」,不再以身障證明為主,雇主若涉及歧視身障求職者,依法可開罰30至150萬元。
勞動部解說,過去判定多以「身障證明」為主,但是曾發生有些人因輕微身障沒有申請,卻遭到雇主減薪、降職等就業歧視,因此依照《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將以身體實際狀況為主,就算沒有「身障證明」,仍然可視情況對違法雇主開罰,估計約有200萬名身障可因此受惠。
目前此函釋已發給全國各縣市政府,若是雇主因為勞工外觀有肢體障礙或精神原因而拒用,可能因此觸法,求職者可附上證據提出申訴,將由就業歧視評議委員依照實際狀況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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