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審通過 酒駕累犯將「加倍罰」還要掛特殊車牌

▲酒駕者將採累計開罰的新規定。(資料照/記者莊雅婷翻攝)

記者翁嫆琄/台北報導

酒駕者小心了!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累犯的處罰將加採累進制,拒絕酒測者也將累進、加倍處罰。同時,搭乘酒駕車輛者,凡酒後開車檢出酒測值為0.15至0.25毫克者,也將對同車乘客處以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

民進黨召委鄭寶清指出,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現行酒駕可處新台幣1.5萬元至9萬元,新法將提高到3萬元至9萬元;且若5年內再犯,將以前一次被處罰的金額,再加9萬元處罰,後續持續累計,因此若第1次罰9萬,第2次將被罰18萬,第3次罰27萬,可按次開罰,沒有上限。

同時,要是駕駛拒絕酒測,初審條文要求,駕駛首次會被罰18萬元,並可持續累計,第2次再拒絕就直接罰36萬,每次都加18萬元。但要是第1次酒駕被罰9萬元,第2次拒絕酒測,就是開罰27萬元,第3次則罰54萬元。

由於新法的酒駕罰金將重新計算,因此若三讀通過,過去的酒駕紀錄會歸零。

除了加重酒駕處罰,員警還能當場移置車輛保管,吊銷駕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應即沒入車輛,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鄭寶清提議酒駕累犯要換螢光車牌。(圖/鄭寶清辦公室提供)

委員會也通過鄭寶清的提案,5年內2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鄭寶清說,酒駕換螢光車牌,他已經提出3個月了,但交通部都沒回應。他說,只要換成螢光車牌,警方攔檢就可以很有效率,一看就知道誰曾酒駕。

初審條文規定,5年內只要酒駕2次以上,汽車所有人應向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者,吊扣牌照3個月,再不換發者,吊銷其牌照;在換發特殊識別牌照後1年內沒再違規,可換領一般牌照。

同時,條文也規定若乘坐酒駕車輛,同車乘客將被處以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乘客若是未滿18歲、年滿70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則不用受罰。

此案目前已初審通過,但因部份條文朝野仍有意見,因此全案提報院會前,仍須經由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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