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陳姓少婦送小孩學跆拳道,卻與王姓教練發生婚外情,還因此懷孕墮胎,2015年11月與丈夫離婚;陳女前夫向王男求償100萬賠償,桃園地院判賠60萬元。
判決指出,陳女、王男皆有婚姻,2人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間多次發生性關係,陳女因而懷孕,她的丈夫(以下稱A男)於2015年1月間得知妻子出軌,並陪同陳女到診所墮胎。
A男主張,妻子有多次輕生行為,王男已侵害他的配偶權,讓他極度難堪、屈辱,造成家庭生活破綻與裂痕,夫妻倆於2015年11月間離婚,要求王男賠償100萬元。
王姓教練坦承因「心意不堅」與陳女發生5次性關係,但辯稱是女方主動追求,陳女甚至不顧他人眼光,多次在道館活動中,當著許多家長包括A男的面黏著他、對他嬌嗔,A男也沒有任何不悅反應。
不過,法官根據2人LINE的對話內容,認為2人用詞親密,王男主動示愛,並已有逾越兩性正常社交範圍之交往及性行為,陳女因此懷孕及考慮墮胎,還遭王勸阻,並非像王男辯稱是陳女主動追求、他在心意不堅情況下與對方發生性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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