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男當時身上著火,在地上打滾。(圖/資料照/記者孫曜樟翻攝,下同)
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新北市一名31歲的許姓男子,去年(2016年)7月和女友分手,疑心都是另名39歲黃姓友人害的,竟然拿著汽油,朝對方身上潑灑點燃,導致黃全身有5%燒燙傷遭起訴,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他丟汽油彈時,只有在旁邊看,並沒有再潑灑,因此沒有殺人犯意,黃男沒有生命危險,未構成殺人罪,因此依重傷害未遂罪,判處5年徒刑,全案還可上訴。
許姓男子去年7月間和女友分手,疑心病重懷疑是黃姓男子從中作梗,7月22日下午3點多,先是打電話威脅把人叫出來,「不來找我,我就去你家!」雙方後來約在自強一街附近談判,拿裝有汽油的寶特瓶,朝對方屁股丟去再點燃,導致全身起火,嚇得在地上打滾,他還在現場逗留觀看,附近民眾趕緊報警,警方到場後先將人送醫,黃男全身有5%的燒燙傷,所幸沒有生命危險。
▼警方起出的汽油彈。
當時林口分駐所員警獲報到場後,發現許男還在現場逗留,經由民眾指認,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發現黃男全身起火後,他隨即尾隨走出,涉嫌重大逮回警局,並且在許男機車車籃內,查扣一塑膠手提袋,裡面裝著還沒使用的同款式汽油彈5枚。許辯稱是正當防衛,不過全案還是依照殺人未遂和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方偵辦時,認為他丟擲汽油彈的行為,有致人於死的犯意,因此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新北地院日前審理,合議庭認為,許姓男子雖然對黃姓男子丟汽油彈,但著火時只有在旁邊看,沒有再次丟擲,認定他沒有殺人犯意,加上被害人也曾說過,許男沒說過讓他死之類的話,加上黃男雖然全身有5%灼傷,住進加護病房,但是並沒有立即的生命危險,之後也順利康復,因此改依照重傷害未遂罪,判處5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住加護病房觀察。(圖/資料照)
讀者迴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