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賴姓男子開車行駛在國道內線,時速僅77公里,被攔下開單,雖他選擇拒簽,但警方依舊可以開罰。警方說,當時賴男後方約有10到20輛的車輛。
國道公路警察局在臉書粉專上傳當時的影片,寫道「內線開77,大家森77」;員警當時攔下賴男跟他解釋,「內側車道是超車道,那你沒有超車要走外側,如果要走內側是OK的,但要維持最高速限。」
▲賴男行駛在國道內側僅77公里,影響到後面用路人的權利,被警方攔下開單。(圖/翻攝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粉專)
員警向賴男說,國道1號汐五高架道最高速限100公里,如果未行駛最高速限,應開到外側車道,「我們剛測得你的行速大概77而已」。賴男聽到後抓了抓頭,「這麼低喔?不好意思,不好意思。」
員警說,時速77公里真的太慢,「而且你沒發現你前面都沒車,你後面一排車,你占用內側車道,已經影響後面用路人的權益了」;賴男解釋,「因為我才剛剛上交流道」。員警提醒,不可以一開始就切進內線,很危險。
▼賴男拒簽罰單。(圖/翻攝「國道公路警察局」臉書粉專)
員警當場開單,「麻煩你簽名一下」;賴男問「不簽可以嗎」,得知可以後,馬上說「對啊」。不過,即使駕駛人不簽,警方依然可以開罰,可處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罰鍰。
警方說,本案駕駛人一上匝道直接切內線,且以超慢速度行駛內側車道,是相當危險的駕駛行為,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右側加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道。
警方表示,在高速公路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的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2016年,共取締3439件慢速車占用車道,今年1到4月份間就取締3384件;因慢速車往往會造成惡意逼車等違規,容易導致交通事故,建議無法保持最高速限行駛車輛,應行駛在外側車道,避免造成車流回堵。
此外,警方呼籲駕駛人從交流道上國道主線時,應於加速車道加速,並先行駛於外線車道,如有超車需求再變換車道;另外,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小型車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行駛,如遇警執行測速,僅需依速限規定行駛,無需降速,以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
▼賴男面臨3000到6000元的罰鍰。(圖/記者楊佩琪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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