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仲彥槓劉毅失敗!劉毅英文擋教育局稽查最重恐撤銷立案

記者陳家祥/台北報導

補習班狼師風暴引起軒然大波,補教英文名師劉毅日前公開表相信「疑似」為狼師的陳星之為人,擔保他是「正人君子」,引來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關注,8日率領市府教育局、建管處、商業處等單位進行聯合稽查。一開始劉毅英文卻態度強硬拒絕稽查,要求市府一定要出示公文才可以上樓稽查,但官員強調不需出示,讓場面一度尷尬。

最終在官員要求下,劉毅英文補習班員工才放行讓官員上樓稽查,但童仲彥仍被擋在樓下;最後,主管機關官員進行約1小時的稽查後離開,而開記者會處處受到阻撓的童仲彥,則宣布下14點於議會再開記者會說明。

根據《台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教育局對補習班之班級、學生、師資、輔導、設備及經費等班務行政管理事項,得派員視導或抽查考核,補習班不得拒絕;必要時,並得會同有關機關組成聯合輔導小組定期或隨時抽查考核。

而前項視導或考核結果,教育局得公告之。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得予獎勵;辦理不善者,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規定處理。第四十八條規定,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視其情節輕重,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分別為糾正、限期整頓改善或停止招生之處分

一、未按期填列表冊,置班備查。
二、課程、教材或教學方式違背教育目標。
三、名稱未照規定記載。
四、未經核准擅自增設類科、擴充班舍、班級或變更班址、班主任。
五、發給不實結業證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刊登、傳播、印發或張貼誇大不實之招生宣傳文字或圖表。
七、缺乏教學必要設備。
八、公共安全衛生設備不合規定。
九、學生人數與班舍面積之比例不符第十二條之規定。
十、未依規定招生、收費、退費或招生行為不當。
十一、聘用外籍教師未依照規定辦理。
十二、班舍租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十三、拒絕視導及抽查考核。
十四、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第四十九條則規定,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應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
一、經教育局限期命其整頓改善而逾期不改善,其情節重大。
二、核准立案後未經核准而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
三、經停止招生處分,而仍繼續招生。
四、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
五、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
六、三年內經查獲前條各款情形,累計達四次。
七、其他違反本規則或相關法令之規定,其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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