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男拿壽司砸店員,遭判罰1.5萬元。(圖/示意圖/黃士原攝)
記者張曼蘋/台北報導
62歲梁姓男子2015年11月間將台北市大同區某地下停車場B2、B3層出租給壽司店鄭姓老闆,後來想將樓層出租給他人,要求鄭姓老闆搬離遭拒,隔年6月間氣沖沖地走到壽司店,拿起店內一盒壽司,往易姓女店員臉上砸,盒內7個壽司當場摔爛,易女氣得提告。士林地院依毀損罪判梁男罰台幣1萬5千元,得易服勞役15日。
判決指出,梁男因想將地下停車場B2、B3層改出租給他人,要求壽司店鄭姓老闆搬離遭拒,因此心生不滿,2016年6月8日晚間再次前往壽司店,發現鄭姓老闆尚未搬離,氣得將攤位上一盒壽司砸向易姓女店員的頭部及臉部,盒內7個壽司當場噴飛。梁男到案後供稱,因為易女表明不願意搬離,「我很生氣,就拿壽司往上揮」,不過不清楚有打到人。
士林地院認為,梁男在公開場合朝易女砸壽司,足以毀損其名譽,涉販公然侮辱,且易女雖然僅為員工,但對店內製作之壽司仍有實質上之管領支配權利,而梁男毀損壽司,涉犯毀棄損壞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毀棄損壞罪,因此從依毀損罪判罰1.5萬元,得易服勞役15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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