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三法明訂 被黨政軍投資者 不得購買媒體

▲「黨政軍條款」有解釋空間?余啟民:未修法前應遵守既定法制原則。(圖/翻攝中國時報)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台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因為屏東縣議員宋麗華買了台數科股票,而且法院判定有效,已經符合「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的限制,NCC依法應給予不同意裁定。不過最近卻出現「NCC應該比照金管會做法,強制要求宋麗華出清持股」的聲音,只是翻開廣電三法的「黨政軍」規定,並無類似的規定和授權。這種要求NCC「勇於任事」的主張,無異要NCC違反依法行政義務。

屏東縣議員宋麗華買了台數科股票,突顯上市公司基於證券市場交易原則及股份自由轉讓原則,以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之規定,絕對無法杜絕被任何黨政軍直接或間接投資可能

不過最近卻出現「NCC應該比照金管會做法,強制要求宋麗華出清持股,希望NCC勇於任事」的聲音。殊不知金管會要求中資企業強制售出持股,是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明確授權,但是在廣電三法中,根本沒有類似的規定與授權,況且針對宋麗華案,法院已經判決廣電三法的「黨政軍條款」只是取締規定,並非效力規定。要NCC比照金管會的主張,無異是要求NCC違反依法行政義務,難道要陷NCC於不義?!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五條雖然規定「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務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不得投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但是第十條則明訂「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若有違反第五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附具理由駁回其申請」,並沒有給予NCC「強制要求投資者必須出清持股」的規定和授權;反之,廣電三法規定,NCC對於具有「黨政軍成分」的申請人,應該予以駁回申請。

金管會副主委鄭貞茂日前就中資企業繞道永豐金證香港子公司買進大同股權一事接受媒體訪問時曾直言,金管會對查緝非法陸資,困難度很高,現在只能仰賴檢舉,若要清查所有上市櫃公司「要花很多人力,卻可能查無事證」。如果是透過FINI來台投資,要認定中資問題,實務上困難度會愈來愈高。

宋麗華也發表聲明指出,中資無所不在,歷來已經有許多中資以外資身分來台投資,甚至滲透台灣上市櫃公司,若無人主動檢舉,相關主管機關根本難以確認上市公司股東背後的資金來源如何,更遑論能禁止透過已獲准來台的中資所投資的台灣公司在股票市場上購買股票後,進而間接控制媒體。

面對黨政軍和中資可能透過上市公司介入媒體的疑慮,與其要求各主管機關事後防堵,真正有效的做法是維持過去富邦買凱擘、鴻海買TBC、宏達電買TVBS和台塑買八大的「行政慣例」,禁止上市公司購買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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