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景玉因「兩公約」免死...馬英九提2點打臉地院

▲小燈泡案兇嫌王景玉。(資料照/東森新聞)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犯下震驚全台的小燈泡案兇嫌王景玉遭判處無期徒刑,引發討論。對此,士林地方法院解釋,因受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限制,故做此判決;前總統馬英九則提出2點反駁,指士林地院對兩公約有嚴重誤會。

2016年3月間,王景玉因自認生病,深信唯有殺人才能使四川女子找他傳宗接代,因此跑到西湖國小附近,持刀朝女童小燈泡頸部狠砍23刀,造成其傷重不治,震驚社會。

士林地檢署偵結此案時,則根據醫院提出的精神鑑定報告,認定王景玉犯行當下並無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因此將他依殺人罪嫌起訴,並求處極刑。

日前判決結果出爐,士林地院表示,儘管法官對於王景玉的犯行感到憤怒,但因「兩公約施行法」,限縮了法院的科刑權,最終考量判處無期徒刑。

為落實人民基本權,聯合國通過、生效簡稱兩公約的國際條約,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其內容雖未明確指精神疾病患不得判死,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曾作出決議,要求締約國不得對精神疾病患者判處、執行死刑,目前全球主要國家都為兩公約締約國。

對於士林地院的說法,馬英九則以2點反駁。首先,兩公約中處理死刑的只有「公政公約」第6條。該條規定,在三種情形下,可實施死刑:第一,犯情節最嚴重的罪;第二,所依法律不違反本公約及殘害人權公約;第三,非依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除此之外,不論是人權委員會或聯合國大會五次通過的暫緩執行(moratorium)決議,都不具拘束力,各國並無遵守義務。1989年的《公政公約第二任擇廢死議定書》也要加入的國家才有廢死義務,我國並未加入。

馬英九指出,我國自始維持死刑,但近20年來,政府已廢止絕對死刑(即唯一死刑),減少相對死刑,加以法院審慎量刑,死刑執行人數,已與其25年前擔任法務部長時(民國82-85年),大幅減少約7成,但依目前民調,支持死刑的民眾則持續上升,已近8成。

馬英九呼籲,此次全國司改會議,刻意避開死刑問題,頗令國人失望,今後我國仍應繼續執行目前「維持死刑,審慎使用」的政策,以兼顧打擊犯罪與人權保障兩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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