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師事件不斷,如何有效「防狼」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示意圖/Giulio D'Alfonso/flickr)
文/葉家興
女作家自縊,爆出被補教老師誘姦的過往;涉性侵的補教老師,日前也以自縊方式結束自己生命。近日接連爆出的案件,讓補習班狼師成為眾矢之的。雖然個案是非難斷,但我們可以從不幸的事件中學到哪些教訓?
女作家事件之後,教育部即邀集各縣市政府會商,決定推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中關於補教師「實名制」的修法;另外,縣市政府也將清查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若負責人犯過性侵案就撤銷立案,教職員若曾犯案則解聘。教育當局如此快速反映輿論固然令人欣慰,然令人懷疑的是,撤銷立案和解聘之後,狼師們是不是很容易另起爐灶呢?
長期關注相關議題的勵馨基金會就提到,事發後2個多禮拜,基金會就接到約100件求助案件,顯示權勢性交案例有增加趨勢。雖然《刑法》228條訂有「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但實務上很難認定,被定罪更是困難。勵馨基金會表示,台灣狼師不少,一年約有40~50名因為性侵、性騷擾被革職解聘。這些狼師潛藏在哪裡不知道,解聘後也可能轉到別的單位繼續工作,是否有接受治療也不知道。
而這些被解聘的各級學校老師,不都是「實名制」嗎?如此看來,這似乎只是隔靴搔癢,而「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更像是聊勝於無,完全無助於減少職場及學校性受害者的不幸。
然而,美國公平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的統計卻顯示,近20年來全美職場權勢性騷擾案件逐漸減少,從每年1.5萬多宗降到1.1萬。一長一消,到底美國有什麼制度值得借鏡呢?
▲在重視隱私的美國,老師須避免對學生的肢體碰觸。(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貝克(Gary Becker)教授和美國第七巡迴上訴法院的法官波斯納(Richard Posner)在《說真相的勇氣》(Uncommon Sense Economic Insights, from Marriage to Terrorism)一書提到以下這點,可能給我們一些線索:
「只要有員工未善盡職責而導致他人受損,雇主就必須連帶負起賠償責任。雖然在員工的篩選、訓練、指派、監督與訓練的過程中,雇主也許已經負起了應有的相關責任,但因為這位員工終究還是出了錯,就必須對受害者負起責任。而就算雇主的行為沒錯,也必須一起負責。如果受害者提起訴訟,通常最後還是由雇主負擔判決中的全部賠償金額,因為員工往往無力履行判決所定的責任。」
換言之,民事賠償的天文數字,加上加害人所屬政府、學校、公司行號的連帶賠償責任,讓機構對員工的職前及在職訓練非常謹慎,同時也做足各種法律風險的控管措施,以避免這類歧視及騷擾案件影響公司付出巨額賠償金。
例如,2004年美國EEOC就幫忙著名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的女員工Allison Schieffelin出面,取得了職場性騷擾及歧視的巨額賠償。法律賠償責任不限於該員工的直屬上司及所屬部門,因為EEOC認為,公司文化和準則助長了此類騷擾與歧視,最終摩根士丹利不待法院判決,選擇以5,400萬美元的龐大代價和解。
這種連帶責任的誘因機制,使得機構必須主動作為,預防相關案件。不像台灣的政府、學校、公司行號一樣,被動的等待若有憾事發生再解聘加害人。如此消極的作為,並不能減少相關案件發生的機率。
▲國外的大學老師必須接受反歧視、反騷擾的訓練課程。(示意圖/視覺中國CFP)
以大學為例,在台灣,新進教師的說明會中對「性別平等」的規範幾乎是幾句話帶過,不關痛癢。然而我在美國攻讀博士班時,僅僅是擔任兼職助教(領學校薪水就算代表學校),也都必須接受長達兩天的嚴格訓練,了解「職場平等、反歧視、反騷擾」的相關法律及判例,以免因我們的疏忽、口誤,發表了不當的敏感言論,而使學校吃上歧視或騷擾的法律官司。
當時,許多不明瞭其利害關係的國際學生助教及新進教授,在聽到若干巨額賠償案例時,格外有震撼教育的感覺。原本以為無傷大雅的玩笑,竟有如此嚴重的法律後果。印象最深刻的,就是除了培訓講師的各種講解外,我們還被要求角色扮演,練習對各種突發狀況做出反應。例如有講師們模擬學生發問,說出明顯帶有性別、族群、國籍……歧視的字眼,觀察我們會如何反應。面對那些模擬的尖銳言論,我們不能視而不見、聽而不聞。因為即使消極不處理,也都可能使自己及學校,面臨潛在的法律風險。因此,積極的SOP(標準回應程序)強調「平等機會」的立場與說詞,必須要反覆練習。
很感謝這樣的訓練,讓我更習慣「將心比心、換位思考」,考慮少數及弱勢者的心理感受,也培養出更加謹慎、善體人意的敏感度。同時,在學生進入辦公室時,謹記保持辦公室大門敞開(Open Door Policy),因為公開透明的環境對雙方都是保障。但反觀台灣,老師和學生們似乎還處在傳統的上下關係,一旦雙方在閉門的辦公室裡,誰知道是否有逾矩的行為發生?
透過司法判決的連帶賠償,美國的法律體系給予聘用加害人的機關行號足夠誘因,強力監督員工,阻止錯誤造成遺憾。畢竟,既然這類行為的根源,部分來自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或利用權勢,因此機構作為權勢的來源,就應該(也可以)負起更多責任。
台灣的法律體系也應見賢思齊,除了《刑法》外,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他涉及性騷擾與歧視的法令當中,也需強化「加害人受僱機構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立法,再藉由司法各級法院的積極作為,在適當個案中以符合比例原則的損害賠償(包括懲罰性賠償),給公私機構壓力預作損害防阻的風險控制。唯有如此,各級學校(包括才藝、補習班)才不會鄉愿、被動、事不關己的處理狼師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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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家興,在香港吐露港灣生活與任教的台灣客家人,出生在《冬冬的假期》電影裡的小鎮苗栗銅鑼,台大電機系學士、經濟所碩士、美國威斯康辛大學精算、風險管理與保險博士。1996年離台前在金門太武山麓服役兩年。譯有《經濟學與社會的對話》、《世代風暴》、《助人為獲利之本》、《當經濟指標統治我們》等。著有《理財與保險--迷思與反思》、《陸生元年》、《未來事件交易簿》。以上為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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