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家威苦等41年多,大法官今釋憲民法違憲。(圖/資料照/記者林世文攝)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針對同性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背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意即苦等41年的同志運動先驅祁家威與男伴最多再等2年,就可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倘若屆時仍遭拒絕,便可拿大法官釋憲尋求法律途徑。
這件釋憲案起因於,祁家威與男伴在2013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卻被依違反民法為由拒絕,事後他提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仍遭法院判決敗訴定讞。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因此聲請釋憲;而今年3月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庭,祁家威表示,「他等這天已等了超過41年,同性不是錯的事,同性婚也沒錯,希望透過大法官的審查,可以讓對的人做對的事。」
解釋文中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司法院大法官今宣告釋憲結果,引起外界高度討論。除非立法院提前通過修法,祁家威與男伴最多再等2年就可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倘若仍遭到戶政機關拒絕,便可持大法官釋憲文尋求法律途徑。
▼同婚釋憲案今結果出爐,反同團體在外抗議。(圖/記者楊佩琪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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